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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3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4-27 文  号: 资府办函〔2017〕81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7〕81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较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资阳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资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对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相关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区)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笔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决定后,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对灾区抗灾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同时积极向省民政厅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资阳军分区、武警资阳市支队根据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台侨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千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民政的副秘书长)向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决定后,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县(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同时积极向省民政厅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领导、统筹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做好管理、协调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依法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同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2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5万间(或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7%以上、10%以下,或5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后,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县(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同时积极向省民政厅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规划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汇报决定后,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同时积极向省民政厅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规划局根据需要,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县(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省、市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县(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县(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请款报告,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粮食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报告,收到省下拨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给县(区)。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县(区)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准备

  7.1.1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加大救灾经费的投入力度。

  7.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两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准备

  7.2.1 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2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承担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县级民政部门可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准备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市、县、乡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信息。

  7.3.3 以市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 救灾装备准备

  7.4.1 市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准备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地震、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7.7.1 市、县、乡三级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市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7.7.2 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7.8 宣传和培训组织

  7.8.1 市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落实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全市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民政部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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