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资阳市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资府办发
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3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5-03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7〕2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遴选、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市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团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团副团长。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机关内部、法学专家、律师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经市政府审定后,聘任为法律顾问,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二)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3年,可连续聘任。期满后续聘的,另行颁发聘书。

  政府法律顾问成员中,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法律顾问中确定一名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主要协助市政府主要领导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法律意见,推进依法行政,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例条:

  (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二)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在行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两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六)身体健康。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法制办领导下,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淡,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本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向法律顾问交办。市政府法制办接到政府领导交办的任务后,根据具体情况将任务分配给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为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参加全体成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究论证等活动,或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二)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各方意见后,按政府工作规则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法律顾问团可以为政府领导单独配备一名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政府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对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个人责任,因不履行义务,给市政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委托法律顾问承办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案件时,代理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承办法律顾问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所需工作经费、法律顾问个人报酬纳入市财政预算。

  法律顾问个人报酬由市政府法制办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法律顾问是国家公务员的,不另付个人报酬。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工作餐等费用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解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