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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5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06-07 文  号: 资府办函〔2017〕107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7〕107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级各部门: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6〕44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全市政府部门涉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搭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用信息集中归集,并通过该平台将归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依法向社会公示,并记于相对应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名下。

  二、内容和方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依法应当公示的各类企业的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一)归集内容。

  1.工商部门信息归集的内容。一是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仅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下同);三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四是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五是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检查结果等。

  2.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内容。一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监督检查信息;四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3.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二)归集路径和方法。

  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按照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格式规范,实现涉企信息归集,确保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进行数据交换时,上传的涉企信息与企业的唯一关联性,确保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及时、准确、权威。

  通过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可采取自动交换或手动填录数据两种方式。

  自动交换:按照数据格式规范自动汇总本系统相关信息后,集中向公示系统推送。凡选择自动交换数据方式的,应在本部门内部建立归集信息反馈与数据质量校核机制,对不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被公示系统回退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补充、完善,确保信息交换顺畅。

  手动填录:以用户名、密码登录“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相关信息,并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等。

  三、公示和时限

  (一)公示要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索引,关联和公示企业信息。

  1.各级政府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属于省内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通过公示系统关联比对、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公示;属于省外其他地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公示系统交换相关信息后,由该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至相应地区工商部门,记于相关企业名下并公示。

  2.以各级政府名义作出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具体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归集。

  3.加强对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示。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信息产生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处理后再归集公示。

  4.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公示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相关信息的,可通过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部门公告栏进行归集公示。

  5.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市、县(区)工商局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可以从监管协作平台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需求信息,为跨部门协同监管奠定基础。

  (二)时限要求。

  1.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

  2.行政处罚信息发布期限为2年,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许可信息发布期限在法定许可的有效期内。

  4.省工商局每日定时将全省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5.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监管协作平台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记于企业名下。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把抓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点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落实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突出从业务规范上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责。各县(区)工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牵头抓好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组织指导、协调沟通、业务培训、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在当地的有效运行,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依法按要求归集公示。市、县(区)各部门要明确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人(联络人),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掘利用统一归集的涉企信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效能的优化。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加强跨部门监管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信息应用服务。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宣传,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相关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领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对本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制定落实方案,建立统一规范、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市工商局要切实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尽快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

  (五)加强督查考核。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市工商局要定期向市政府政府督查室通报相关部门、县(区)归集公示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适时进行督查通报。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示责任制度,制定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等,杜绝公示信息使用的随意性。

  附件:资阳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部门名单

  
 

资阳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部门名单

  (共41个)



  市国家保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规划局、市档案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民宗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管理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银监资阳分局、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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