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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2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7-06-09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7〕3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设若干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听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应当由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重要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部分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性工作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直接审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出席。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出席。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需要由有关地区和部门办理的工作事项,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纪要有关的领导和有关地区、部门,同时报送市政府其他副市长,抄送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审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成员的,由该成员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并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工作,按要求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制度、年度工作安排。

  (二)领导小组决定、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要求贯彻落实的检查督促、情况综合和信息反馈。

  (三)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和第三方评估工作。

  (五)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交流,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编发工作简报、通报。

  (六)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题。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督促检查、明察暗访、书面报告进度等形式,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推进落实。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工作、沟通情况、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其科室的负责同志中指定。联系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联络员的,由该成员单位重新指定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签发。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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