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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1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10-09 发布日期: 2016-10-09 文  号: 资府发〔2016〕36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16〕36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出让行为,健全采矿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川府发〔2016〕3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采矿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中,石油、天然气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铜矿和矿泉水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河道砂石由水务部门负责管理,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砖瓦用页岩、建筑用砂岩等,均为小型矿山,属不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类矿种。

  各地要认真开展、科学编制市、县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确保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服从和服务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等规划进行衔接。城市(镇)规划区内一律不再新规划采矿权,已设采矿权的,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矿山整顿工作,在办理延续登记审批时逐步关闭,增强规划间的协调性,避免规划之间出现矛盾。

  要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

  二、依法依规出让采矿权

  (一)改革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采矿权,应当符合资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国土资规〔2015〕3号文件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的,由项目出资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采矿权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招拍挂出让方案编制。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适时出让采矿权。出让方案不得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或招商协议不得与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合同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采矿权出让方案,倒置采矿权出让决策程序。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位置、面积、储量、地质情况、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底价确定原则、起始(叫)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三)规范招拍挂出让方案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的出让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雁江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经雁江区政府集体会审,按程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方案应书面征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并将部门反馈意见随同出让方案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应以组建专门集体决策机构的方式进行。集体会审时,主持会议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四)实行采矿权集中进场交易。各县(区)在权限范围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交易一律进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其中雁江区管辖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拍挂出让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成后,全市范围内的采矿权交易统一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五)集体确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各县(区)政府成立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决策小组。按照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由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前1小时内集体确定出让底价。采矿权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对采矿权出让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归档备查。

  雁江区采矿权招拍挂出让严格按照《雁江区采矿权出让工作流程图》(见附件)执行。

  三、规范采矿权转让管理

  严格执行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制度。采矿权转让必须在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转让,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鉴证、公示并出具鉴证文书,其中雁江区管辖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鉴证和公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成后,全市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由整合后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

  四、规范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延续登记。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划及满足矿产资源延续登记的储量要求,并按照新设采矿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再公开出让。

  五、规范矿产资源相关费用征收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采矿权价款的收缴管理,不得随意减交、缓交或免交,凡是没有缴清采矿权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采矿权使用费,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采矿权价款抵顶。雁江区范围内的采矿权价款按市、区五五比例分成,使用费由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具体负责征收并缴入市财政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严格按照川府发〔2016〕34号文件执行。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按照采矿权价款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采矿权价款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及时编制和申报预算,凡是预算没有经过批准的,不得使用价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山储量动态监管、首次出让矿权所需《矿山储量报告》编制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建立不良记录登记通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矿产资源勘查及中介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登记并向社会通报,不良记录累计达到3次或是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国土资源部门除依法处置外,同时暂停其在资阳市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及中介服务活动一年。

  七、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是维护和保障本行政辖区内矿业秩序的法定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违法采矿等犯罪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交通运输、财政、审计、工商、监察等部门也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

  (二)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要严把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检关,矿业权人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土地复垦条例》,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三)加强储量动态监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年检、采矿权延续登记等管理环节,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并按阶段进行矿产储量核销。

  (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拟出让矿权,应征求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五)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对违法违规线索按规定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边探边采等违法行为。在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要及时通报安监、环保等部门,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严格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要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审批出让矿业权、干预矿业权审批和中介服务、干扰矿山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执纪问责。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雁江区采矿权出让工作流程图(略)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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