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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1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29 发布日期: 2016-11-29 文  号: 资府办发〔2016〕67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6〕67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资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食药监办〔2013〕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卫计、公安、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

  第三条【安全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专项资金】 设立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

  各县(区)政府设立县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级支付,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举报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密码举报、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密码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并以约定代码等形式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有效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章 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六条【食品奖励范围】 下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私屠滥宰的;

  (三)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七)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八)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十二)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原料销售、使用的;

  (十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药品奖励范围】 下列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核实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药品的;

  (二)未经许可或未取得gmp、gsp认证证书,生产(配制)、销售药品、药用包装材料的;

  (三)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或采取“走票”等形式非法经营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奖励条件】 本办法的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五)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奖励的例外】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属于本办法的匿名举报,且经举报承办部门核实后仍无法确定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三)属于本办法的密码举报,举报人拒绝与举报承办部门约定领奖密码的;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一般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对违法行为的罚没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且能提供主要证据并直接协助调查的,按照该案罚没金额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次要证据的,按照该案罚没金额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奖励。

  (三)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犯罪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按照该案罚没金额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四)举报涉及的案件无罚没金额,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涉及的案件无罚没金额,但是举报情况属实、违法情节轻微,按法律规定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时举报,并对事件(事故)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

  以上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2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的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多个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六)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举报人所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经查实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负责移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判决书中的罚金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奖励2000元。无罚金的,视犯罪情节轻重给予2000—30000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奖励有效期限】 举报人应当自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领取奖励的权利。

  第十三条【审核职责分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发放、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发放、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事实认定,并提出奖励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一般程序】 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在送达处罚决定或收到刑事裁判文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本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结案审批表》,详细说明举报事实、查处情况、拟奖励金额、申报建议,并附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依据审核批准的奖励金额,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密码举报奖励程序】 举报人密码举报的,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与案件承办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通知方式。

  密码举报奖励不得委托他人领取。举报人擅自泄露举报密码,导致他人冒领奖励的,其责任由举报人承担。

  案件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与密码举报人进行联系,约定举报密码、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和领取奖励,举报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

  其他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重大奖励审核】 对于奖励金额特别重大,超过20万元奖励的,由奖励审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重大奖励审核不受本办法一般程序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领奖核审】 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金,原则上由本人亲自领取,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进行领取奖励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领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卷宗保管】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并依法妥善保管。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处罚决定书或刑事裁判文书、举报人委托证明、奖励发放登记表等书面及音像材料。

  第十九条【保密条款】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与适用】 本办法由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资府办发〔2014〕32号)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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