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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2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7-12-13 文  号: 资府办函〔2017〕235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7〕235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资金融资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资金融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资阳市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资金融资试点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带动金融资金加大对我市农业信贷投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养殖大户发展升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3号)文件精神,参照《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指南(试行)》,现就我市开展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资金融资试点,提出如下方案。

  一、政策构架

  (一)资金来源。市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在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作为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分险补偿金”)。

  (二)放大比例及贷款利率。合作银行放贷比例原则上以财政分险补偿金规模的10倍为上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小中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提供1—3年期内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向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经营主体倾斜。贷款实际利率原则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具体由合作银行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

  (三)放贷目标。试点期间,2017年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500万元,2018年计划安排500万元,2019年计划安排1000万元,撬动银行贷款规模达到20000万元。

  (四)合作银行产生。合作银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委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合作期限6年(发放贷款限于2019年底之前),期满后视合作情况和考核情况再谈判续签。

  各县(区)可参照本方案,安排一定财政分险补偿资金,撬动银行贷款达到一定规模,支持本地经营主体发展。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成效,市级财政可将市级财政分险补偿金重点用于补充县(区)级财政分险补偿金,做大县(区)级资金规模,共同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发展。

  二、运作模式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委联合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试点期间融资运作。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年度具体贷款项目推荐,并对所推荐贷款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各县(区)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金融机构在推荐项目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贷款损失风险实行财政与银行双方共同分担原则。当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银行与市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担。

  (三)财政分险补偿金结余及财政分险补偿金孽息收益用于补充下一年度财政风险补偿金,滚存使用。当财政分险补偿金不足贷款规模一定比例时,市级财政应及时补充贷款分险补偿金。

  (四)对申请贷款的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70%执行,由合作银行按约定先向贷款的经营主体收取,财政将贴息资金按程序直接补助到经营主体。当贷款规模连续3个月小于风险补偿金规模时,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进行有效调整。

  (五)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贷款计划规模,将财政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局将应贴息资金拨付到符合条件的贷款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在银行按期收取利息后5日内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3日内会同合作银行完成有关票据原件等资料的审查,并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将贴息资金在5日内拨付到经营主体。贴息情况按月统计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三、支持对象

  (一)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二)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纳入市级以上示范建设目录库。

  (三)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借款主体为家庭成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或农业部门备案。

  (四)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优先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先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支持有品牌的绿色精品农产品生产和初加工,优先支持一三产业互动,优先支持开拓国际市场的农业“走出去”项目。贷款不得用于非农生产领域。

  (五)贷款项目具体由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相关程序审定。经营主体利用贷款所开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必须有足够的收益用于归还贷款。

  四、授信限额

  (一)农民合作社1—3年期最高授信额度为30—100万元。

  (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1—3年期最高授信额度60万元。

  五、信贷项目计划申报与下达

  (一)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分别会同合作银行,对本县(区)范围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资信和贷款意向调查。其中,农牧渔业类经营主体由县(区)农业局负责,林业类经营主体由县(区)林业局负责(下同)。

  (二)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分别会同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本县(区)农牧渔业类、林业类经营主体信贷项目计划,由县(区)农办牵头,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产业发展重点,会同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协商一致后,制定本县(区)信贷项目计划需求,并联合上报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市委农工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审核汇总后,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下达各县(区)当年贷款项目规模,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将市级财政分险补偿金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财政分险补偿金专户。

  六、贷款流程

  (一)合作银行为主体,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配合,根据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调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授信额度,并在借款人所在地的乡(镇)和村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个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二)获得个体授信的拟借款经营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之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将借贷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报送县(区)农办、财政局,同时抄送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

  (三)当不良贷款达到一定规模时,合作银行可暂停发放新贷款,直到不良贷款恢复到合理水平。

  七、补偿程序

  (一)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以合作银行为主,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分别协助进行追偿。30天后,如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含到期后30天本息),合作银行向县(区)财政局下达《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

  (二)收到《补偿通知书》后,县(区)财政局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并从财政分险补偿金专户中按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按存入合作银行的1年期财政分险补偿金总额补偿,扣完为止。

  (三)财政分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银行从借款主体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财政分险补偿金所承担补偿比例归还财政分险补偿金账户。

  八、账户管理

  (一)市级财政分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县(区)财政局要同时指定专人进行核算和管理。

  (二)每个合作银行只可开设一个财政分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欠款补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三)财政分险补偿金一个年度周期结算一次。

  (四)财政分险补偿金在确保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孽息收益存入财政风险补偿金存款账户,用作增加下一年度财政分险补偿金。

  九、风险防控

  (一)实行公示制度。合作银行要分别会同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对取得个体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本区域公众媒体、合作银行和当地政府网站以及经营主体所在乡(镇)、村进行资信和授信额度公示。经营主体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协助开展公示公告工作,并对公示公告工作签署意见。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未通过的,不能获得财政支农贷款。由县(区)农办牵头汇总,在公示时间结束后3日内,将公示的经营主体名单及公示结果,通知合作银行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加强贷后管理。财政支农贷款比照银行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分别会同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开展贷后检查,借款主体要积极配合。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在协助检查中,要重点监督贷款使用,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要协助合作银行督促借款主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贷款;同时要全面掌握借款主体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

  (三)实行月报制度。对贷款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借款经营主体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县(区)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由县(区)农办审核汇总,报送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月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

  (四)建立诚信管理激励制度。对超过合同还款期限1个月未归还贷款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欠款除外)或贷款用于非农领域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等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纳入财政等部门征信系统黑名单,今后不能获得各级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各地村委会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所在地村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程序报请市委农工委对所在地村委会给予一定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政支农贷款融资试点是引导金融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提高对融资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扎实有效推进融资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融资试点工作由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委农工委和县(区)农办负责协调财政、农业、林业、农经、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制定年度信贷计划,监督信贷计划的落实,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监控贷款运行。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提出年度信贷计划,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引导,协助合作银行开展个体授信、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的工作。合作银行要履行承诺,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和欠款追偿。乡(镇)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所在地经营主体贷款活动积极给予支持,组织各村委会配合县(区)农业局、林业局、农经局及合作银行开展授信评估工作并监督贷款运行情况,及时反映上报贷款管理相关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注意防范和及时化解贷款运行中的各种风险;要加强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融资试点各项工作。

  (三)加强考核,明确奖惩。市委农工委牵头组织对各县(区)和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开展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通报。对贷款运行管理规范、完成年度信贷计划、实际贷款规模大、补偿发生少的县(区)和合作银行,市级财政将按照有关政策加大支持奖励力度,否则将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十一、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生效,生效期6年。

  (二)本方案中关于中小型农业企业标准执行工信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关于农民合作社标准可参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本方案中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本金和利息逾期的情况。

  (四)鼓励合作银行开展农村有关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和有关资产抵押担保贷款,如果出现贷款不良时,财政分险补偿金仅对按本方案发放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进行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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