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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2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7-12-13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82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7〕8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资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和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发展资金),是指贯彻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决策部署,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农民受益的原则,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四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的统筹、审批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农业发展资金预算建议方案,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指导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级农口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建议方案,指导各县(区)编制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验收,配合做好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测算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年度任务、政策倾斜、绩效评价等三类因素。

  第六条 脱贫攻坚期间,加大对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市委农工委,市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县(区)委农办和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按下达的资金额度和任务清单,围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本级财政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条 农业发展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签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按程序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年初预算资金下达,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农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个使用方向:

  (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机电提灌站、农机化生产道路及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现代农业、畜牧、水产良繁基地、生产基地的改扩建和提档升级,产业融合示范建设,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整合、农业产业链延伸等。

  (二)现代林业发展。支持大规模绿化行动、现代林业园区建设、生态脆弱地区生态修复治理等。

  (三)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四好村”创建。支持新村道路、饮水、用电、供气、通信、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卫生、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农田水利建设。支持农田灌排工程设施、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五)农村综合改革。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六)深化财政支农方式改革。建立财政支农贷款分险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落实贴息政策等。

  (七)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重点工作开展。

  第十条 根据中省市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市级农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5%的经费作为中省市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等相关支出。县(区)不得在农业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资金坚持统筹整合使用的原则。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口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统筹整合。市级农业发展资金可与中省和县级性质相同的同类项目整合使用,但应注意补助标准的衔接。

  第十三条 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内容、支持环节等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以“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形式确定。对任务清单中未明确具体任务的,由项目县(区)围绕资金使用方向,自主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实行竞争立项。

  (一)补助到村和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的资金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中省市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申报,实行总额控制。

  (二)申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政策和农业发展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建设的土地、规划、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基本条件已落实,项目建设期1—2年。以新型经营主体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对其进行补助的,新型经营主体应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农民专合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农业发展现状、项目实施范围、项目建设内容、补助环节及标准、资金投入概算、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资金补助方式、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成效等。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报市级财政和农口主管部门备案。对有特殊规定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的,在下达年度资金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批复备案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相关检查、审计、绩效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具体报账方式由县(区)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分配结果、支持的项目、项目相关信息应在政府或部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县(区)应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及其它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应明晰产权,归项目主体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可交由村组或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并负责项目资产日常管护。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县(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应按程序报批备案。

  (一)确因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政府规划调整、重大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项目实施计划完成的,方可申报项目调整或终止。项目调整或终止的报批或备案,应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调整应由项目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的项目建设内容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计划总投资20%的或项目建设延期超过60天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其余调整,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的调整项目,县(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四)项目单位自愿放弃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后按程序报批备案。

  (五)市、县(区)相关部门在审计、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现的按规定应当终止的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终止项目。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六)由于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专业大户自筹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市财政局将收回财政资金,违规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享受市级财政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扶持。由于县级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原因导致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不能按期建成或者终止项目的,违规项目县(区)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市级农业发展资项目扶持。

  

  

  第四章 资金监管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发展资金实行绩效考评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委农工委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农业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各县(区)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农业发展资金自评。市级农业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农业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农业发展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口相关部门应加强农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农业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农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资阳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2.资阳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资阳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推进农业重大项目建设,依据《资阳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纳入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申请年度内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终止项目,收回补助资金。

  二、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验收组织

  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区)农口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初评。市级农口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复核。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资金分配挂钩。

  四、验收程序

  (一)资料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具备项目验收的条件。

  (二)现场勘验。重点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完成,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标准,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项目资料是否吻合。(三)出具意见。综合汇总项目验收人员的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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