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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5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30 发布日期: 2016-12-30 文  号: 资府办函〔2016〕18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6〕18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1.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资阳市城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

  1.2本标准是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9085—2013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21721—2008 农副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规范

  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1995(2001年修订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办建函〔2011〕886号)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治理标准》(川城乡治办〔2009〕87号)

  《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资府办发〔2016〕8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贸市场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并以农产品等商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公开、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3.2不可食用肉

  俗称垃圾肉,即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

  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胴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农产品废弃物

  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商品。

  4.基本要求

  4.1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经济美观、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4.2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通道畅通”的原则。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腌腊类、熟食类及其他类别,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市场内人流、物流、车流应畅通有序,安全通道随时达到消防疏散要求。市场商户入摊归店,无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杂物现象,无流动摊贩。新建、改造农贸市场应选择较好的位置,设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4.3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及商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5.规划选址要求

  5.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地点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并与旧城改造、居民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设施配套。

  5.2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5.2.1农贸市场以居住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分别为中心农贸市场(居住区级)和社区农贸市场(居住小区级);

  5.2.2中心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标准:一般2.5-5万人规划建设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为不大于1200米,占地面积为4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市场配建停车位数量应满足《资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5.2.3社区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标准:一般1-2.5万人规划建设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大于800米,占地面积为2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市场配建停车位数量应满足《资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5.2.4农贸市场应按照不低于市场建筑面积的15%的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5.2.5农贸市场为超市型的,其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得少于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70%;

  5.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6.建筑设计要求

  6.1新建农贸市场应是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在非单体建筑中应处理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

  6.2新建的农贸市场,不得建在地下、半地下层,应建在地面;新建农贸市场为楼层式,须配建货运电梯。

  6.3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净高应不低于4.8米,钢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市场,层高应不低于4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农贸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的要求。

  6.4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单层面积不足1000 平方米的设置2个出入口,原则上每增加500 平方米增设1个,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db510500/t27-2013示牌装置。

  6.5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 8米;室内市场的内墙和立柱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 5米;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或吊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6.6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

  7.设施设备

  7.1给排水设施

  7.1.1供水设施

  7.1.1.1市场内要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满足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使用循环用水。

  7.1.1.2水产品应供水到摊位,畜禽肉类应供水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7.1.1.3场内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7.1.2排水设施

  7.1.2.1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采用暗管、地漏形式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水系统应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预处理设施。

  7.1.2.2市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有地下车库的市场按照建筑要求另行设计。

  7.1.2.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市场排水沟应用不锈钢、pvc塑料、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不小于20厘米,弧度深度不应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油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7.1.2.4市场所有污水排放入口处应设置防鼠网罩和污物格栅。

  7.2供电设施

  7.2.1 农贸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符合低压电器安装要求。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设有漏电防护装置。经营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市场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7.2.2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用水较多的区域如水产区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防水插座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7.2.3 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300l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

  7.2.4农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

  7.3通风设施

  7.3.1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空气质量须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异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安装不低于2kw、1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 平方米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7.3.2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7.4卫生设施

  7.4.1 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库(点)。垃圾库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

  7.4.2 农贸市场应按gb/t17217的要求建设公共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类公厕标准。

  7.5安防设施

  7.5.1农贸市场应按照《消防法》规定配置、建设防火设施设备,相关设计应符合gb50016-2014和gb50222-1995的要求。农贸市场应按照gb/t17110规定标准配置消防器材,还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微型消防站。

  7.5.2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5.3 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管理要求,配置专(兼)职治(保)安员、防盗设施和电子监控设施,不留死角。

  7.6营业设施

  7.6.1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光滑、整洁、易清洗的贴面;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不低于0.2米。

  7.6.2蔬菜、活鱼、肉类等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场特点并与市场整体环境相协调。果蔬及肉类柜台高度0.7—0.8米,柜面宽度不小于0.8米,长度不小于1.5米;柜台面外侧设有护栏,高度0.05—0.10米。活鱼摊位高度一般0.5—0.8米,摊位设置隔水护栏于鱼池(盆)上沿约0.05—0.10米,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有剖鱼操作台(也可设置专间)。肉类柜台宜用不锈钢或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剁、切肉的砧板可直接固定在不锈钢或厚质木板的台面上,或在柜台内统一设置摆放砧板的位置。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7.6.3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冰鲜水产品要配备冰台。设置塑料购物袋(篮)专位,统一配置保洁桶等卫生用具,垃圾入桶(箱),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7.6.4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经营,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专门的出入口;水禽类与旱禽类经营区要实行隔离经营;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区域布局及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销售区与宰杀区要实行隔离经营;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或铁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7.6.5熟食卤味、豆制品及米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应设专用间,面积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前店后场的热食卤味专卖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其中加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预进消毒间不小于2平方米。其它专卖间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前店后场的卤味专卖间应设隔油池。

  7.6.6熟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熟食食品销售间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并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6—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冷藏设施。

  7.6.7前店后场的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吊顶,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灭蝇、防鼠、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处。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7.6.8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生鲜肉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区域隔开,相互距离不少于5米;豆制品及米制品、熟食卤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不得与鲜活禽畜、水产、生鲜肉的区域相邻或相对,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并距离鲜活禽畜区域、公厕、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7.6.9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台或冷柜保鲜。

  7.6.10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有条件的市场,在市场外须设置蔬菜整理间(房)。

  7.6.11市场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7.6.12农贸市场应统一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当安置在消费者容易看清的地方。计量器具提倡由市场业主统一购置提供给经营户租用。

  8.公共服务

  8.1中心农贸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社区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8.2进出口处应当悬挂经营区域导购图,设立公示栏、公平秤、询问处、复秤台、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宣传橱窗、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

  8.3市场应根据标准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应独立设置,便于停放、管理,不影响市场出入口人流的进出;农贸市场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应按交通管理规范设置必要的停放、行驶标识。农贸市场还应根据有关要求,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

  8.4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8.5农贸市场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设置蔬菜、猪肉等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健全产品索证查询系统,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室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

  9.附则

  本标准为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各市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高设计档次。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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