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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1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1-23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6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7〕6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细则,全力抓好“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资阳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15〕7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工作原则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行政监管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紧盯目标任务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促使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使得随机抽查工作成为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三、建立“一单两库”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政府统一公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及要求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参照市级建立和公布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行政区域等内容,建立涵盖所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抽查活动。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职权合法、对象完整、人员合格。

  四、制定工作计划

  (五)制定抽查活动工作计划,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行政执法部门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某一特定领域(行业),制定本地各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计划,随机集中抽取抽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对抽查对象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七)随机抽查要与日常巡查、风险评估与监测预警等日常监管方式和针对性检查之间实现“无缝”衔接,切实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五、完善抽查程序

  (八)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抽查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九)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对抽查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全程留痕,及时收集证据,实现责任可追溯。

  (十)按照“谁抽查、谁反馈、谁公开”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对抽查报告完成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抽查结果。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按照程序审定后,抽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现场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信者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落实信息化保障

  (十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资源,依托行政权力运行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无缝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四)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层级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本系统执法工作计划,实行检查结果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查。

  (十五)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以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监管对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密度和力度。

  (十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抽查事项、抽查结果等有关信息,提高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七、强化监管责任

  (十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十八)对未列入抽查计划擅自开展监督检查,以及行政检查人员违法违规实施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目标的重要内容予以考核。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方式落到实处,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十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落实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方式,不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能力,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二十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及时了解行政执法工作最新动态和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掌握和熟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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