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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3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3-31 文  号: 资府办函〔2017〕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7〕5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备组,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通报

  4.1 报告

  4.2 通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5.2 应急反应措施

  5.3 应急响应

  5.4 终结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通信、交通保障

  7.4 法律保障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另行印发,并根据情况适时更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设立资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组织指挥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迅速到达岗位,提出并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紧急情况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外事侨台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资阳军分区、武警资阳市支队、武警资阳市消防支队、资阳火车站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增设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卫生体系,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市教育体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舆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市卫生计生委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指挥平台、物资储备及日常工作运转所需资金,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成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组织,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资阳火车站负责组织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防控建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

  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生产领域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企业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队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外事侨台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涉台侨事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资阳军分区负责应地方商请调集军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武警资阳市支队、武警资阳市消防支队负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以及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3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在市卫生计生委设立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修订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与方案,建立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并组织开展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 专家委员会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必要时负责采取收集标本并将采集样品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县(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本地区域内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2.5.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食物中毒、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事发地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置任务。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全市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工作体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认定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性很大的,必须在发现或接报后0.5小时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区)卫生计生局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地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内容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4.2 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及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卫生计生局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地区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计生局及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市卫生计生委、县(区)卫生计生局及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处置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指导: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市卫生计生委要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沟通,掌握信息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邻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5.2.5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等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应急响应

  5.3.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市、县(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启动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应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随着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而迅速启动。各级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需升级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启动。必要时可直接提请市长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报请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3.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卫生计生局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5.4 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县(区)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2 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奖励。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级部分的实施,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地区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依托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置市紧急救援中心和市传染病医院。各县(区)分别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和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从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应急管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及相关保障等专业人员组成重大灾害、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辐射、食品安全等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救援和卫生应急队伍。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

  7.1.6 培训和演练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1.7 科研和交流

  全市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加强与毗邻地区的交流合作,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足量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急处置经费以及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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