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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8-0007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3-27 发布日期: 2018-03-27 文  号: 资府办发〔2018〕20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8〕2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资阳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资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府办发〔2016〕7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工业产业转型及升级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聚焦重点,注重绩效,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绩效目标,拟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处理质疑或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工商注册及纳税关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主要用于提升工业企业发展能力、支持创新绿色发展、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

  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企业成长壮大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工业企业技改扩能、释放产能、提质增效。

  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建立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创新研发能力,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优势产业、重点企业、成长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方向发展,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创建品牌,推动企业并购重组、挂牌上市、转型升级。

  发挥财政资金对构建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改善工业企业服务环境。支持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适合基金模式的,建立投资引导基金;适合间接补助模式的,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体系;确需实行补助模式的,采取因素测算、竞争立项、规划分配、依据实效等方法,综合运用项目补助、业务奖励、融资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拨付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分配额度和国家省市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安排方案,经市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议,再按程序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市政府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条件和时限。

  第九条 项目企业(单位)按照当年度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报。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奖励类资金不影响其他项目资金安排。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生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达标,具有较好资金筹措能力,近五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市工业产业政策支持规定,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

  (三)项目申报程序规范,手续齐备。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新设企业除外);

  (四)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项目审核办法,组织开展项目审核。

  推进实施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

  市和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重审,重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核实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批,根据市工业发展资金例会审批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拨款申请、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下达预算指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预算指标,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拨付项目企业(单位)。

  第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若需要调整项目用途,再次具体分配细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建议,报市工业发展资金审批例会审批。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做好相关资料报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鉴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鉴定)。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依法公开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按规定报送资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项目申报企业(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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