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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0-0001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1-26 文  号: 资府办发〔2020〕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059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6

 

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和《中共资阳市委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资委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资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上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按照省级考核部门安排,由市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组织市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开垦费缴纳、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及土地督察发现问题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利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土地督察、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等工作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安排部署。年度自查,每年4月初,考核部门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考核年的4月初,由考核部门根据省级考核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考核事宜;期末考核,考核年的4月初,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考核要求组织考核部门,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自评。县(区)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工作的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底前将自评情况报送考核部门。县(区)政府对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抽查。根据各县(区)政府上报的自评情况,考核部门可根据考核需要进行实地检查。

(四)考核通报。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的支持。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违法占地、违规批地、农地非农化、耕地保护制度缺失、耕地保护任务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市级审批(审核)。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414日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资阳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资阳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自查评分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查评分结果

1.耕地数量变化情况(13分)

耕地保有量情况

5

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得5分。

 

耕地增减变化情况

5

1.耕地数量较上年度实现净增加,且净增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得5分。

2.耕地数量较上年度净增加量在1万亩以内,得3分;净减少量在1万亩以内,得1分。

3.耕地数量较上年度净减少1万亩以上的,不得分。

注:耕地数量在“三调”数据未正式启用前,仍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准;因生态退耕造成耕地面积减少的面积,可不计入减少耕地考核。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

1.县(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未超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得1.5分;存在超计划用地情况的不得分。

2.县(区)行政区域内按要求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得1.5分;未按要求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不得分。

 

2.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24分)

耕地占用与补充数量落实情况

12

检查或考核期内补充耕地数量大于等于年内各类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得12分;存在以承诺方式延迟落实数量补充,且补充耕地面积大于等于承诺方式以外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得10分;没有在数量上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分。

 

 

耕地占用与补充质量落实情况

12

1.补充耕地数量已经满足的前提下,补充耕地的平均质量比占用耕地的平均质量提升或质量相当的,得8分;通过补改结合方式确保质量不降低的,得8分;不符合补改结合规定要求,补充耕地质量低1等以内得5分,超过1等的得2分;如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质量项不得分。

2.全面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的,得2分;部分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试点的,得1分。

3.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后期培肥改良开展提质改造落实占优补优的,得2分。

 

3.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24分)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10

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10分;永久基本农田中耕地面积加上可调整地类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的,得7分。其余不得分。

 

补划数量、质量落实情况

12

1.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检查期内没有通过规划调整、违法及其他途径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2分。发生以下2-5所述情况的予以相应扣分。

2.发生合法建设占用或规划调整导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但在年底前足额补划,且补划数量、质量和空间布局符合有关要求的,不扣分;补划数量不足的扣3分。

3.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与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相当或有提升的,不扣分;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低于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扣3分。

4.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空间位置符合空间布局有关要求的,不扣分;未按有关空间布局要求进行补划的,扣2分。

5.发生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及时发现并复耕的,扣1分;没有结案或复耕,但及时补划数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扣2分;没有结案或复耕,且没有及时补划的,扣4分。

 

 

永久基本农田疑似建设情况

2

根据前一年度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库套合结果,未存在疑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扣分;存在疑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到位的,扣1分;存在疑似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未整改到位的,扣2分。

 

4.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20分)

建设规模

8

1.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的,得8分。若建成规模低于年度任务的,按开工建设规模和建成规模的评分相加计总分。

2.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的,得4分;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规模超过年度任务90%,不足100%的,得2分;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规模超过年度任务80%,不足90%的,得2分;开工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规模低于年度任务80%,不得分。

3.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规模超过年度任务90%,不足100%的,得3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规模超过规划任务80%,不足90%的,得2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规模低于年度任务80%,不得分。

 

资金投入

3

1.财政资金:有稳定的地方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并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社会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资金总量:年度资金投入与上年度资金或者“十二五”期间年均资金投入相比不减少且完成年度任务的,得1分;否则,每减少5%的,扣0.1分,扣完为止。

 

耕地质量

2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耕地质量有提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工程质量

1

对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6项工程进行抽查,每发现一项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的,扣0.2分,扣完为止。

 

建后管护与利用

2

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组织和制度保障

2

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明确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工作推动有力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上图入库

2

1.总体备案情况。通过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备案的建成总规模占实际建成总规模100%的,得1分,比例不足100%时每减少1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及时备案情况。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备案的项目数占年度项目总数的比例在80%以上的,得1分;60-80%的,得0.8分;40-60%的,得0.5分;低于40%的,不得分。

 

5.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10分)

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4

县(区)行政区域内耕地平均质量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得4分;持平的,得3.5分;下降的,在3.5分的基础上,每降低0.1个等别(级)扣1分,扣完为止。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4

1.按计划组织实施省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5分,在此基础上,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0.5

2.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化肥减量增效,强化土壤肥力保护和退化耕地综合治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实现全覆盖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情况

2

1.建立县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得0.8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1分。

 

6.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9分)

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

在年度土地例行督察中,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耕地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较好的,得2分。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3

县级政府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且有文件依据的,得3分;开展试点的,得2分。

 

查处整改完成情况

2

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及土地督察发现问题的查处整改以及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查处整改到位的,得2分;若有一项工作发现问题未查处整改到位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县级自查情况

2

1.按要求开展县级自查,且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及自评结果的,得2分。

2.按要求开展县级自查,逾期上报自查报告及自评结果的,视逾期时间扣0.52分。

 

备注:1. 考核为100分。2. 各项打分评分依据的文件、工作成果、报告等须附在《自查评分依据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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