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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8-0005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05 文  号: 资府办函〔2018〕9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函〔2018〕9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供应和收储过程中土壤环境质量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土地供应和收储过程中环境质量审查适用范围、部门职能职责及主体责任、土地收储、改变用途、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技术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供应和收储过程中土壤环境质量审查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函〔2017〕14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纳入土壤环境质量审查土地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用地:已收回和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以下简称“十三类行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十三类行业”用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职责及主体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进行监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企业所属行业类别进行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作。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

  三、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事项

  对需收储的“十三类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十三类行业”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将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经调查评估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治理修复,并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场地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于开展治理修复的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实施环境监理。在治理修复工作完成后,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场地修复验收工作,必要时应开展后期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验收和后期管理,将相关材料和结果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本规定出台前已储备的“十三类行业”企业用地未实施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地块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使用权人可与土地储备机构协商确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并在收储补偿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相关费用在收储补偿款中扣除。收储补偿协议约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相关费用可以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关于土地收储和改变用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报送的备案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同意收储或改变用途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依法开展土地收储和改变用途相关工作。

  五、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技术要求的问题

  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相关从业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及本指南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

  六、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环节土壤环境质量审查的问题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划为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前,应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其余农用地在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前均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补充通知》与原《通知》有效期一致。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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