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资阳市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资府发
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7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08 发布日期: 2017-09-08 文  号: 资府发〔2017〕30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发〔2017〕3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8日
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构筑工程、水利工程和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等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五条 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第六条 市级部门审批、核准的县(区)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县(区)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自行招标,对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的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相关规定履行审查核准手续后开展自行招标工作。

  在市国有投资公司设立招标代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以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第八条 推行项目总承包招标、联合体招标和同步招标。对实行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总承包招标。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推行联合体招标和同步招标办法,勘察、设计可施行联合体招标,施工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可施行同步招标。

  第九条 对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不符合原招标条件变更情况的。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已通过政府采购选定的社会资本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主体工程内容和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20%,且不超过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

  (四)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五)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招标。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

  (一)批量招标。同一招标人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可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二)抽取定标。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预选招标。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预选储备库。预选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预先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灾项目审批部门从预先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工作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节能、施工图审查、咨询、检测鉴定、工程量清单编制、预决算编制、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的选择,由政务服务中心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数据库,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工作需要时,由项目业主按类别对数据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择优选择的方式使用。

  第十三条 推行全流程的电子招标投标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分行业制定我市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全流程电子招标标准范本,实现招标文件模板化、网上发布公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网上开标、网上公示、网上发放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四条 提倡使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技术、商务、人员条件,以及与项目本身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条件,不得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提高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的,须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投标人具备多个资质的,应允许联合体单位投标;对项目管理机构同一人员不得要求多个资格,特殊项目确需增加的,最多增加1个资格作为加分,加分不得高于基础得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文件中的规定与集中列出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列出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未集中列出的条款不得作为否决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逐条细化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对合同价格形式、风险因素及其范围和解决办法、工程预付款支付及扣回方式、工程量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和关键性内容进行具体约定,不得缺失或约定为中标后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用按固定价格计入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给定的固定价格报价。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规费结算时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显著位置明确对投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指明投标人的响应方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材料、证明或者承诺等方式作出明确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一)高度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6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或构筑物工程。

  (二)深度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三)交通公路及轨道交通主体工程。

  (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五)大型桥梁、港口、设计标准五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水利工程、泵站、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3公里及以上的隧洞或隧道、电站及电厂(含核电、火电、水电等)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六)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工程。

  (八)经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其他需设业绩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

  (二)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串通投标、转包、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扣分,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期内的。

  (四)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曾被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曾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六)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网站不署名提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的答疑、补遗应当在投标人提出质疑后3日内发出,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足15日的,应顺延至15日。招标人不按规定时间答疑或拒不答疑的,按照《资阳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理规范投标报价。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报价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收费标准,也不得恶意压低报价。以国家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以基准价为基础,下浮比例原则控制在0-40%的范围内。施工投标报价应以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施工报价除外】。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废标函制度。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须向投标人发出废标函。

  第二十五条 采用最高限价方式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后,剩余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且投标报价均超过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视为投标报价不具充分竞争,评标委员会不再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资格或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诉期结束前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人员由招标人本单位人员组成,核查内容主要为: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拟派人员资格及是否为投标单位人员、业绩。经核查发现其存在虚假、伪造、篡改、挂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人依法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应按照中标合同价的10%足额缴纳。勘察、设计、监理履约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或者银行保函方式;施工履约保证金应选择现金和保函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金比例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总额的30%,其余以银行保函方式进行担保。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违规退还履约保证金。

  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中标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原中标承诺的资格和条件:

  (一)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二)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职的,造成严重后果,业主单位要求更换的。

  (三)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的。

  (四)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五)因重病或者重伤(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真实有效的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七)因项目业主原因或工程内容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停工半年以上,经项目业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

  (八)死亡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原因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自备案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对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的,一律按转包处理,该投标企业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相应人员2年内不得参与本市其他项目投标。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能兑现项目管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事项,招标人应当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投诉人应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应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对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冒名、恶意、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实后不予受理,并禁止其3年内参与我市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按照《资阳市重大项目推进消极作为问责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相关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应当移交其行政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及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开评标过程中和投标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由此引起的投诉、诉讼及其他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规定,不认真履职、违反评标纪律、不客观工作评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建议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并列入我市评标专家“黑名单”,禁止其参与资阳市区域内项目评标。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参加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评标考核的量化因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的具体条款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市编办商市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