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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8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09-15 文  号: 资府办发〔2017〕6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7〕64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组织负担、方便群众办事,我市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求村(社区)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依法依规取消136项,保留10项,形成了《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及办事指南,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面向社会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行清单管理。《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按照“村(社区)证明原则上只减不增”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未经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证明环节;确需新设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清单。对列入取消清单和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

  二、规范事项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公布相关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上传格式文本以供下载。取消的村(社区)证明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理的前置条件,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中不得再要求提供。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统一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集中、规范、高效办理。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要在办公区域公布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各类信息公开,除涉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息外,群众和企业凭有效证件可无条件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夯实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责任,要积极探索引入承诺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五、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在资阳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市民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各级各部门应本着方便群众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

  六、严格落实责任。保留事项规范办理、取消事项落实及制定替代办法等后续工作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自2017年9月1日起,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出具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市政府督查室将村(社区)证明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并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县(区),予以通报。

  附件:1﹒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2﹒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3﹒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附件1
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1 进城务工证明(仅指村开具的证明) 法院 村委会开具的进城务工证明,证明该农村户口人员在城市务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2 离婚未再婚证明 法院 离婚未再婚证明。
3 辩护人委托证明 法院 社区出具辩护人委托证明。
4 婚姻证明 法院 证明未婚、离婚未再婚,及结婚证遗失,查无档案,证明夫妻关系等。
5 在本地居住证明 法院 证明该居民为本社区长期居住。
6 子女关系证明 法院 再婚夫妻一方证明与前妻(夫)子女关系。
7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证明 法院 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死者的身份关系。
8 经常居住地证明 法院 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9 推荐辩护人证明 法院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辩护人的身份证明。
10 社会实践证明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证明学生假期社会实践。
11 适龄儿童入学证明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适龄儿童入学证明。
12 适龄儿童未入学证明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适龄儿童未入学原因证明。
13 思想品德鉴定 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师资格认证。
14 资阳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
学生申请四川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
15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
学生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6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
申请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17 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
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
18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9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申请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20 县(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中的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学生申请县(区)教育扶贫救助金。
21 孩子出生是否上户证明 公安机关 证明新生儿在我村是否落户。
22 户籍迁入迁出证明 公安机关 证明当事人户籍迁移情况。
23 婚姻迁户证明(农村) 公安机关 证明双方已经结婚,对方迁户到我村。
24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公安机关 证明流动人口居住在本村(社区)。
25 家庭成员等各种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 护照办理等。
26 老年服务金卡、身份证、银行卡等各种证照的遗失证明 公安机关 证件、银行卡补办。
27 门牌号更换证明 公安机关 更换门牌号。
28 入住证明 公安机关 市内移居。
29 死亡证明(公民在家中死亡并实行土葬的) 公安机关 死亡注销户口。
30 原户籍地址已不存在证明 公安机关 居民原居住地已不存在。
31 实际居住证明 公安机关 1.户口迁移;2.流动人口申报。
32 农村地区居民职业证明 公安机关 户口迁移。
33 个人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 无户人员户口办理。
34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民政部门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35 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36 初婚证明 民政部门 用于生育审批。
37 夫妻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 补办结婚证。
38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 散居孤儿申请及基本生活费。
39 孤儿和监护人的证明 民政部门 申办孤儿基本生活费。
40 婚姻当事人的佐证材料证明 民政部门 因拐卖、离家出走户口被注销。
41 婚育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养子女等。
42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43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44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民政部门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45 近亲属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6 困难儿童认定审批表 民政部门 困难儿童认定。
47 丧偶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 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婚姻档案。
48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收养人)。
49 收养登记调查记录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0 收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1 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2 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3 收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民政部门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5 下落不明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6 宣告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7 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58 死亡证明 民政部门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死亡一次性待遇拨付、证明死亡已久的居民情况。
59 低收入、财产、住房、车辆等相关证明 民政部门 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低收入认定的。
60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收入证明) 民政部门 就读学校发放困难补助;申请助学。
61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62 无其他职业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
63 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据社区意见证明。
64 社区人员矫正签到盖章 司法行政机关 矫正人员每月签到。
65 财产继承情况证明 公证机构 证明当事人的财产由谁继承。
66 居民变卖安置房证明 公证机构 变卖安置房(没有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要求社区加盖同意或知晓证明。
67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公证机构 财产分割。
68 吊脚户的相关证明 房管部门、

  公证机构
申请优惠政策、财产相关纠纷等。
69 本村及所辖组村民小组的相关情况证明,如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司法行政机关 用于与村、组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证事项。
70 监护资格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 出生、死亡、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声明书、委托、保证、承诺书、继承、赠与、遗嘱、协议书等公证。
71 监护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 继承、声明、委托、赔偿(补偿)协议、监护等公证事项、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72 五保户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 办理继承、接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事项。
73 婚姻状况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已婚/未婚声明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收养关系公证、事实收养公证、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公证、合同/协议公证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事项、补领婚姻登记证(无档案的当事人)。
74 居住证明 财政部门 会计从业人员档案调转。
7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现实情况表现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非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复审时使用。
76 探亲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医疗费用报销。
77 外伤情况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医疗费用报销。
78 收入来源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9 死亡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于办理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终止社保关系并支付相关待遇。
80 参保人员孤寡(无子女)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计发待遇时,作为增发项目。
81 收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证明收养关系,以领取死亡人员抚恤金等。
82 房屋拆除证明 不动产

  登记中心
农房迁建的,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有所权首次登记时应提供原房屋已拆除的证明。
83 同一人证明 不动产

  登记中心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利人姓名与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和房产证名字不相符时需要提供是同一人的证明。
84 合村并组证明 不动产

  登记中心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地址与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不一致时,需要提供合村并社或相关证明。
85 死亡证明 不动产

  登记中心
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到继承、遗赠业务时,需继承人、遗赠人提供被继承人、被遗赠人的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如上述单位不能出具,需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86 房屋遗失补证无异议证明 不动产

  登记中心
国有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昂无产权遗失补证登记。
87 公告意见、产权证书遗失补发公告 不动产

  登记中心
产权证书遗失补发公告。
88 公示照片 不动产

  登记中心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89 分田协议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耕保基金离婚分户。
90 更换户主证明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原户主死亡,申请将该户耕地保护合同户主更换。
91 继承协议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耕保基金合户。
92 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纠错申报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耕保基金变更。
93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证照遗失证明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补办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证照。
9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申请书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95 对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申请报告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对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审批。
96 提灌站选址证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97 对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申请报告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对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审批。
98 生产基地证明(含品种、面积、产权、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原件)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种子生产许可。
99 木材合法来源问题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不办理采伐证,要求办事群众在办理此类木材运输许可时,要有村委会(及以上部门)出具的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100 木竹材经营加工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
101 组、村、乡镇关于该炼山地有无山界林权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的证明意见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102 低收入家庭证明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免收收视费。
103 关于拟投资、管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相关人员书面声明的核查证明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审批。
104 开通光纤证明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开通光纤证明。
105 贫困证明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免交光纤费用和收视费。
106 变更门牌号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证明门牌号有误以变更门牌号。
107 《流动人口婚育证》申请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流动人口婚育证。
10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9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110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扶助申请。
111 再生育申请审批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事项。
112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13 婚育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证明婚姻及生育子女状况,包括未生育证明。
114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15 精神病患者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证明精神病患者情况。
116 红十字生育关怀专项资金申请表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生育关怀专项救助金。
11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扶助申请。
118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奖励扶助申请。
119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20 终止妊娠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院要求社区出具畸形胎儿建议终止妊娠证明,计生条例明文规定,胎儿足三月以上不开引产证明。
121 申请办理村卫生站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22 申请办理村卫生站变更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变更。
123 房屋产权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124 申请阳光救助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重度精神病患者、危重疾病“阳光救助”情况证明。
125 地址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证明该房屋在xx街xx号。
126 房屋商用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要求出具房屋使用性质,有房产证也要出具。
127 自建房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自建房证明。
128 无产权房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开具无产权房证明或证明当事人的房子产权正在办理中(用于迁户、开店等)。
129 房屋产权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
130 亲子关系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备注:不在医疗机构分娩的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备注:不在医疗机构分娩的需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家庭分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31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献血办 献血者直系亲属可无偿享受等量用血政策。
132 乡镇出具的农户居住证明 国税局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133 民族成份证明 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 证明其原民族成份。
134 在本地居住证明 银行 证明该居民为本社区长期居住,办理贷款等。
135 无工作、失业证明 银行 申请优惠政策等。
136 在家死亡证明 银行 定期存款除户,解约提款。


 

附件2
资阳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要求开具

  单位
用途 政策法规依据
1 经济困难证明 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红十字会 用于当事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等;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四川省人道救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四条、《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农村分户申请证明 公安机关 证明分户申请情况属实。 无明确法定依据,但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稳定,故保留。
3 同一人证明 公安机关 首次申领身份证(无法确认是否为本人,也无其他证照能证明的)。 《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4 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县(区)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第三点第(三)条。
5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司法行政机关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第五条。
6 亲属关系证明(含事实收养、抚养关系证明)、监护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公证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继承、受遗赠的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申请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公民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出生公证、监护公证、认领亲子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收养关系公证、事实收养公证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事项、查询火化档案、补办理火化证、骨灰寄存(安葬)证及火化票据等,不能提供可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件时出具;事实收养、抚养关系等公证事项;直系亲属继承死亡参保人员相关社保待遇、证明收养关系,以领取死亡人员抚恤金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产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9.2。
7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
8 婚育情况证明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配合省外卫生计生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需要证明婚育史。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10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明确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


 

附件3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一)

  

  一、事项名称

  经济困难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一)法院用于公民申请司法救助(式样一);

  (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式样二);

  (三)红十字会用于申请四川省人道救助(式样三)。

  四、政策法律依据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

  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4﹒《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证明材料有效期

  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式样一

  人民法院:

  兹证明 (姓名)系(写明户籍地址,有经常居住地的写明经常居住地地址)居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其家庭成员为:(父母、夫妻、子女的年龄、职业、收入、健康等情况)。该居民因(写明造成经济困难的具体原因,如患病、残疾、受灾致贫等),造成家庭生产生活经济困难。

  特此证明

  附:相关证实材料,如病情证明、费用票据等。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出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式样二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姓名 关系 工资性

  收入(元)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其他

  收入(元)
合计(元)
  本人        
           
           
           
           
           
总计   家庭人均收入(元)  
资产

  状况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重大

  支出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
镇(乡)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2﹒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式样三

  

  人道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民族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年龄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

  经济

  状况
户籍性质 a.农业 b.非农业 家庭人口总数  
主要收入

  来源
 
家庭

  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

  资助

  理由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

  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县民政救助情况 求助人 在完成各种保险报销后,民政部门已经对该家庭给予救助 元。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县(市、区)

  红十字会

  审核意见(救助请示材料另附)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市(州)

  红十字会

  审核意见(救助请示材料另附)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二)

  一、事项名称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

  四、证明材料有效期

  该证明有效期30天

  五、备注

  六、本市居民,按“一房一户”原则登记户口。属于规划区的应提供《同意分户证明》(式样附后)。

  

  

 同意分户证明

  

  

原户籍登记

  情况
户籍地址:
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号 户内其他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分户情况 (一) 户籍地址:
户主: 户内其他成员:
(二) 户籍地址:
户主: 户内其他成员:
乡镇(街道)意见: 村(社区)意见: 村民小组意见:
单位鉴章:年月日 单位鉴章:年月日 单位鉴章:年月日
         

该证明有效期30天。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三)

  一、事项名称

  同一人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当事人为办理居民身份证本人

  四、政策法律依据

  《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五、证明材料有效期

  该证明有效期30天。


  同一人证明

  兹有­­­ (行政区划以及(村)街道门牌号)的居民(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此人为我辖区居民,用于首次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

  (注:贴近期一寸照片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骑缝章)

  

村(社区)鉴章

  年 月 日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四)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中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一)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式样一)。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式样二)。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式样三)。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五、证明材料有效期

  六个月。


  式样一

  

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收养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业及单位  
家庭住址  
配偶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职业及单位  
家庭住址  
有无子女   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


  式样二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村社)

  

被送养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生父母情况 生父姓名   身份证件号  
生母姓名   身份证件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附件: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联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证明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此证明仅用于生父母具备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件、证明材料时出具。

  式样三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监护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职业及单位  
家庭住址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与被送养人关系  
实际承担监护起止时间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证明由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此证明仅用于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出具。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五)

  

  一、事项名称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一)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1)

  (二)犯罪嫌疑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2)

  (三)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式样3)

  (四)社区服务证明(式样4)

  (五)居住地证明(式样5)

  四、政策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2〕12号)。

  五、证明材料有效期

  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起算。

  样式一

  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序号 调查内容 标准

  分值
评估分值 备注
1 罪犯是否认罪悔罪 20    
2 罪犯有无父母 4    
3 罪犯有无配偶 4    
4 罪犯家庭是否和睦 5    
5 罪犯家庭有无责任感 5    
6 罪犯家庭对其有无约束力 5    
7 罪犯家庭有无固定居所 5    
8 罪犯家庭有无稳定的收入和经济来源 4    
9 罪犯家庭居住地治安环境是否良好 4    
10 罪犯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恶习和违法犯罪记录 4    
11 罪犯

  家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5    
12 被害

  人及

  家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5    
13 村、

  街道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14 辖区

  公安

  派出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15 辖区

  司法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合计 100    

  


  评分说明:有1—9项所列情形的,无第10项所列情形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对于11—15项,意见为“同意纳入”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

  样式二

  

  

犯罪嫌疑人调查评估分值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序号 调查内容 标准

  分值
评估

  分值
备注
1 犯罪嫌疑人是否迷恋网络游戏 2    
2 犯罪嫌疑人有无吸毒、赌博、嗜酒等恶性 2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易冲动、有无暴力倾向 2    
4 犯罪嫌疑人性格是否孤僻,是否有较重的报复心理 2    
5 犯罪嫌疑人在个人成长中有无重大挫折 2    
6 犯罪嫌疑人在个人成长中是否缺少关爱 2    
7 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有劣迹的人员交往过密 2    
8 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恶习和违法犯罪记录 4    
9 犯罪嫌疑人生活作风是否正派 2    
10 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 10    
11 犯罪嫌疑人有无父母 3    
12 犯罪嫌疑人有无配偶 3    
13 犯罪嫌疑人家庭是否和睦 4    
14 犯罪嫌疑人家庭有无责任感 4    
15 犯罪嫌疑人家庭对其有无约束力 4    
16 犯罪嫌疑人家庭有无固定居所 4    
17 犯罪嫌疑人家庭有无稳定的收入和经济来源 4    
18 犯罪嫌疑人家庭居住地有无良好的治安环境 4    
19 罪犯

  家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5    
20 被害

  人及

  家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5    
21 村、

  街道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22 辖区公安派出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23 辖区

  司法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合计 100    

  


  评分说明:无1—8项所列情形的、有9—18项所列情形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对于19—23项,意见为“同意纳入”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

  样式三

  

  

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序号 调查内容 标准

  分值
评估分值 备注
1 被告人是否迷恋网络游戏 2    
2 被告人有无吸毒、赌博、嗜酒等恶性 2    
3 被告人是否易冲动、有无暴力倾向 2    
4 被告人性格是否孤僻,是否有较重的报复心理 2    
5 被告人在个人成长中有无重大挫折 2    
6 被告人在个人成长中是否缺少关爱 2    
7 被告人是否与有劣迹的人员交往过密 2    
8 被告人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恶习和违法犯罪记录 4    
9 被告人生活作风是否正派 2    
10 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 10    
11 被告人有无父母 3    
12 被告人有无配偶 3    
13 被告人家庭是否和睦 4    
14 被告人家庭有无责任感 4    
15 被告人家庭对其有无约束力 4    
16 被告人家庭有无固定居所 4    
17 被告人家庭有无稳定的收入和经济来源 4    
18 被告人家庭居住地有无良好的治安环境 4    
  19 罪犯

  家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5    
  20 被害

  人及

  家属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5    
  21 村、

  街道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22 辖区

  公安

  派出所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23 辖区

  司法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10    
  合计 100    
                   

评分说明:无1-8项所列情形的、有9-18项所列情形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对于19-23项,意见为“同意纳入”的,得满分,反之不得分。


  样式四

  

社 区 服 务 证 明

  兹有社区服刑人员 ,于 年 月参加社区服务共计 小时。

  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次数: (次)

  时间:

  地点:

  内容: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样式五

居 住 地 证 明

  
兹有 ,性别 ,年龄 岁,民族 ,文化程度 ,户籍地: 。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开始,在资阳市 区(市)县 镇(街道、乡) 居住。(已/未)在本辖区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六)



  一、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含事实收养、抚养关系证明)、监护关系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一)继承、受遗赠的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式样一);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申请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式样二);

  (三)公民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出生公证、监护公证、认领亲子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收养关系公证、事实收养公证等以及其它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事项、查询火化档案、补办理火化证、骨灰寄存(安葬)证及火化票据等,不能提供可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件时出具(式样一);

  (四)公民申请事实收养、抚养关系等公证事项(式样一);

  (五)直系亲属继承死亡参保人员相关社保待遇、证明收养关系,以领取死亡人员抚恤金等(式样一)

  四、政策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产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8.6.1、《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9.2。


  式样一

证 明 书

  

  兹证明_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街或镇_____号或社)因_________(死亡原因)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点)死亡,________(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已经死亡的)额如下_____人:

称谓 姓名 出生日期 住 址 是否

  健在
身份证号码(或死亡时间、原因)
死者父亲          
死者母亲          
死者配偶          
死者再婚配偶          
死者

  婚生

  子女
         
         
         
         
         
         
死者非婚生

  子女
         
死者养子女          
死者继子女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的继兄弟姐妹。

  式样二

  

亲属(监护)关系证明

  

  兹有 乡镇(街道) 村(社区)人员: (身份证号码: )与人员: (身份证号码: )系________关系。

  特此证明。

  

  村(社区)鉴章

  年 月 日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七)

  

  一、事项名称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政策法律依据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

  五、证明材料有效期

  有效期三个月。

  

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表

  

  同志:

  您好!根据《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法〔2014〕273号)文件精神,确保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请您持本表、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您的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并于6月30日前寄回。居住省外的退休人员若需办理跨省备案,请在该表上注明,办理跨省备案后可在居住地认证机构凭社保卡办理认证,跨省协查认证尽量选择在6月1日-6月30日办理。

  谢谢合作,祝您身体健康!

姓 名   性别   年龄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原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详细 地址   邮编  
是否跨省备案  
协查机构

  意 见
(证件与本人相符合,请签署“此人健在”字样),谢谢协助!

  认证意见:

  经办人: 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说明:1﹒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2﹒上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负责办理的协查机构存档备查,一份交离退休人员本人,并由离退休人员将此表寄回我局。超过时限,将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此表寄达后再予以补发。

  3﹒邮寄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邮编:641300

  联系电话:资阳市人社局12333 资阳市社保局028-26110826

  雁江社保局028-26920855 雁江居保局028-26923605

  安岳社保局028-24525119 安岳居保局028-26318542

  乐至社保局028-23322068 乐至居保局028-23356135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八)

  一、事项名称

  婚育情况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奖励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四、政策法律依据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婚育情况证明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1.初婚 □

  2.再(复)婚 □

  3.离婚 □

  4.丧偶 □

  5.未婚 □
    1.初婚 □

  2.再(复)婚 □

  3.离婚 □

  4.丧偶 □

  5.未婚 □
婚姻变动日期   结(离)婚证号码  
夫妻自述(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子女情况)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男方婚育情况 女方婚育情况
村(社区)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1.“婚姻状况”栏根据对象现有的婚姻情况在“ □”打“√”。2.村(社区)了解对象婚育情况的,可不填“夫妻自述”栏。3.村(社区)及乡镇(街道)在签署意见时须注明婚姻状况、是否生育、收养子女及子女存活情况。此婚育状况证明仅适用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4.仅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类婚育情况证明。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九)



  一、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者统一规划、自行建设村民住宅社区建设,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政策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式样一(原有宅基地自建)

  关于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意见

  ____(个人),系____街办/镇(乡)____村(社区)____组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拟在____街办/镇(乡)____村(社区)____组使用原有宅基地修建个人住房,用地面积约____,邻里无异议,且地块权属无争议和其它纠纷,同意报批。

  

  村民委员会(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式样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关于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的意见

  

  ____(个人/单位),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拟使用____街办/镇(乡)____村(社区)____组所有的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修建_______,用地面积约____,邻里无异议,且地块权属无争议和其它纠纷,同意报批。

  

  村民委员会(盖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资阳市保留村(社区)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十)



  一、事项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事项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可由村(社区)出具明确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权属来源合法依据、权属主体及批准用途的场地证明。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产权性质为住宅、地址因城市街道地名或街道门牌号发生了变化可由村(社区)出具场地证明。

  四、政策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

  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4〕29号);

  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府办发〔2015〕47号)。

  式样一

  

  证 明

  

  资阳市工商局:

  兹证明资阳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xx县(区)xxx镇xxx路(村、社)xxx号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产权(商用)为xxx所有,其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经研究,同意将其作为该公司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xxx村(社区)

  2xxx年x月x日

  

  注:此证明文件适用于无产权且产权性质为商用的情况。

  式样二

  

  证 明



  资阳市工商局:

  兹证明资阳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xx县(区)xxx镇xxx路(村、社)xxx号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产权(住宅)为xxx所有,其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经研究,同意将其作为该公司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xxx村(社区)

  2xxx年x月x日

  

  注:此证明文件适用于无产权且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情况。

  式样三

  

  说 明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房权证资阳字第xxx号”上的地址属民用住宅,经研究,同意xxx公司将其作为该公司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说明!

  

  xxx村(社区)

  2xxx年x月x日

  

  注:此证明适用于产权性质为“住宅”,且产权证上地址和实际地址一致的情况。

  式样四

  

  证 明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房权证资阳字第xxx号”上的地址就是现在的“四川省资阳市xx县(区)xxx镇xxx路(村、社)xxx号”,属民用住宅,经研究,同意xxx公司将其作为该公司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xxx村(社区)

  2xxx年x月x日

  

  注:此证明适用于产权性质为“住宅”,而产权证上地址和实际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式样五

  

  证 明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房权证xx字第xxx号”上的地址就是现在的“四川省资阳市xx县(区)xxx镇xxx路(村、社)xxx号”。

  特此证明!

  

  xxx村(社区)

  2xxx年x月x日

  

  注:此证明适用于产权性质为“商业用途”,且地址因城市街道地名或街道门牌号发生了变化的情况。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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