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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7-0008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0-16 文  号: 资府发〔2017〕33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发〔2017〕33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资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资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
  资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和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我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建设项目。

  第二章 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

  第五条 规委会委员由公务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第六条 规委会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城乡规划的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协联系城乡规划的副主席、市政府联系城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组成。

  第七条 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3名,由市委专职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八条 规委会下设专业委员会,专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联系城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第九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市规划局分管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为广泛吸纳全社会专家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科学发展的智力支撑和人才支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建立规委会专家库及公众代表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由市内外城乡规划、建筑、市政、交通、环保、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公众代表库由市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推荐及个人自荐代表组成。公众代表应具有资阳市城区户籍或为常住人口。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属社会团体、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规委会办公室对推选人员的专业、行业、工作经历、学历、年龄等因素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规委会办公室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由规委会办公室专题报告规委会主任并商委员本人后,可免去其委员资格。受刑事处罚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或相关工作受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委员资格。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三章 规委会职责

  第十五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审议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

  (三)审议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四)审议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与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市地方性城乡规划技术规则、规定;

  (六)审议规委会工作章程、规定等;

  (七)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中心城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

  (二)审议中心城区的城市设计;

  (三)审议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四)审议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五)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规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资料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规委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规委会专家库与公众代表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督办规委会决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委会会议汇报;

  (六)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规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规委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会人员17人,其中公务委员10人,专家委员5人,公众代表委员2人。参会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委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所审议议题的情况,从规委会专家库及公众代表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规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参会人员11人,由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专家委员4人和公众代表委员2人组成。参会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委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所审议议题的情况,从规委会专家库及公众代表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 邀请省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列席参加规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雁江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参加规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可邀请审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代表列席。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的会议程序:

  (一)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二)提前3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参会委员;

  (三)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四)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会议采用议决制,对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规委会办公室对会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书面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六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议事项外,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不应带出会场,会后由规委会办公室收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对不需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市级相关部门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委会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关心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本市的情况;

  (三)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维护公众利益;

  (四)承认和遵守规委会的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注册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专家委员及公众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做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六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采购办公设备、聘用专家、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规委会专家及公众代表劳务费用标准:

  (一)专家劳务费用标准为1500元/人次;

  (二)公众代表600元/人次;

  (三)市本级以外的专家参加规委会,给予400元/人次的交通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资府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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