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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1-0004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文  号: 资府办发〔2021〕13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113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9


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意见

 

为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和新市民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一)申请条件

1.资阳市城镇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

2)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或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申请地城区内租房居住。

个人申请的,需为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人士。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家庭)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之一的可不具备该项条件);

3)持有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或居住证,并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

4)与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6)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3.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家庭)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

2)在申请地城区稳定就业,与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含6个月)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农民工的,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5)非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户口须持有居住证,并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

产业区内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可以不具备“个人(家庭)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持有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或居住证”“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二)收入准入标准

城镇居民须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以下)、低收入家庭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最低收入家庭标准(城镇低保)之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下称新市民)须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或以下收入标准。收入准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动态调整。

(三)房产及车辆规定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转让房产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以购车发票或市场价格为准)。

二、补贴标准

(一)面积标准。保障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资阳市户籍人数、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

(二)补贴标准。资阳中心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25/月,城镇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月,新市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月。

安岳县、乐至县租赁住房分类补贴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和保障对象情况分类分档按每平方米确定,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金额。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其中,补贴面积=保障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面积户均不超过60平方米。新市民按个人申请发放,补贴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四)发放年限新市民租赁补贴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其中,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等公共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和高层次人才补贴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五)其他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政、城管及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申请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1.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2.伤残军人、烈士遗属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表彰为“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家庭;

3.退役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庭;

4.市、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

5.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的家庭;

6.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7.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等公共管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家庭;

8.进城务工并缴纳社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方式

城镇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新市民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资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和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

(二)审核流程

1.受理、初审。社区(村)居委会就申请人家庭人员、收入、车辆、住房状况及其它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验、初审。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村)居委会在其办公地点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核实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办公地点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审核。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审核,对经审核、再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居委会办公地点、报纸、官方网站及移动媒体等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对于经再次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公示异议成立的,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注明退回理由,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地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在接到退件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4.备案。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保障对象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保障对象名单盖章后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5.发放。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从取消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停发,每月或每季度发放1次,由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

四、监督管理

(一)年度复核。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社区(村)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二)发放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前,用工单位对新市民的从业情况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进行确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住房情况及房屋租赁情况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三)动态管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社区(村)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四)属地监管。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披露,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并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视情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适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推送。

(五)抽查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立抽查机制,每季度按比例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确认进行全面复查,对发现问题的,由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违规处理。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资金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规定。在轮候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在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租赁补贴政策制定、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县(区)政府(含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审核、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负责所辖区域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工作。城管、教育、卫健、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审核等工作。民政、财政、公安、人社、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要素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健全信息平台健全应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 

本意见自20214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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