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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1-0006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08 文  号: 资府办领〔202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领〔20214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调整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优化网格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优化后的资阳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调整优化后的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工作。

 

附件:1.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资阳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

附件1

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  璞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付  萍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钢    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潘向东 委编办主任

曹汉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容弟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文富洲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全章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于小丰 市财政局局长

谭德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  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

李泽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曾洪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团结 市水务局局长

陆明辉 市农业农村局长

李发刚 市商务局局长

谢劲松 市文化广播电视与旅游局长

高  远 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谢  阳 应急管理局长

陈德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廖兴文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江  海 资阳银监分局局长

   国网资阳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赵钢同志兼任。

 

附件2

资阳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能,细化岗位职责,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一)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1责组织指导县(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

3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二)县(区)政府、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

3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处罚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4监督辖区内的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

1.加强对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统一领导,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2.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问题整改。

3.加强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社区、集中安置区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等相关工作。

二、市级成员单位

(一)市委编办

1落实中省机构编制部门关于生态环境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

2.科学核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适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3督促各地落实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力量。

(二)市发展改革委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生态环境、水利、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2.在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负责依法开展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承担节能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的实施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4.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省统一部署,推进能源消费和强度“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交易工作。

5.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限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

6.负责落实深化资源生态环境改革政策,落实差别电价、火电生态环境电价,实施阶梯水价、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适时研究符合资阳建成区实际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的处理收费政策,指导县(区)制定辖区内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8.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在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低碳发展、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4.会同有关方面,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5.负责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推进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负责推行工业领域自愿性清洁生产。

6.负责组织加油站、储油库等石化行业企业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方案,并督促实施,督促协调实施油品质量升级。

7.负责制定工业节水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中水回用和工业节水减排。牵头实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8.推进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理。

9.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及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督促供电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断电等措施。

(四)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相关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学校”和“节水型学校”建设。

2.负责督促全市学校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指导学校依法规范管理和处置实验室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

3.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

(五)市公安局

1.对阻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

2.依法侦办“两高”司法解释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须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3.负责制定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对高排放机动车限行禁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信息联动和执法,与生态环境部门实行机动车辆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予以处罚;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黄标车”限行管理措施,负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规定、货运车辆违规进城行驶等违法行为。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予以注销登记,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车,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报废;对未达到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推进城市智能交通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规划整治城市道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4.负责指导县(区)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对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侦办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6.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政策措施,确定禁止的时段和区域;负责大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和监督执法,对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7.负责划定机动车禁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禁鸣标识设置,打击非法赛车、赛摩行为,打击摩托车取消消音器、扩大鸣笛音行为,对机动车辆乱鸣喇叭等机具排放的噪声进行执法。

8.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积极倡导群众绿色出行。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运输土石方、砂石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禁止脏车入城执法管理工作。

(六)市财政局

1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聘用网格员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2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工作规程,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工作方案。

3.按照市委市政府和行业部门依据规定程序制订的考核办法(方案),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2.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建设。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在编制和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时负责同步开展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严格落实城市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负责加强城市生态空间保护。

2.按照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管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政府储备土地倾倒建筑弃土和生活垃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区内已征未供及储备土地裸露地面绿化或其他措施等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对未经生态环境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组织划定采矿区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各类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负责严格用地准入,依据生态环保部门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纳入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5.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6.会同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清理。

7.负责依法制定和实施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负责地下水、地热、矿泉水的开采和利用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防治地下水污染。

8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保部门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储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9.指导全市林业环境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盗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破坏湿地资源、乱捕滥猎野生陆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行为。

10.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清理。

(九)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区)、高新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2.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

3.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本级网格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各类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等案件,按要求公开监管信息

4对各县(区)级网格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负责对各级网格巡查报告、交办查处、反馈整改及复查复核等全过程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暗访;负责督导各级网格及时调整更新网格长、网格员名单。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等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加强建筑工地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者货运为目的的车辆)和运输车辆的扬尘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控制;负责监督建设项目工地出入口冲洗平台建设和运行,督促落实建筑工地裸露闲置砂土场地覆盖。

2协同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清理。

3.负责指导市本级排水管网设施建设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监管,指导县(区)、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4.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跟踪城镇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到国、省要求,指导督促中心城区开展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工作,加快落实设备改造、管网改造、提标升级改造,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5.指导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并按国、省相关要求规范运行。

6.牵头负责居民住宅小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交通专项规划、水路运输发展专项规划、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和发展。

2.负责对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等防护设施及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实施监管。

3.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营运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管,督促船舶业主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禁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

4.负责监督执行国、省船舶机器设施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规范运营船舶拆解行为,按公布的地点实施船舶拆解并加强监管。

5负责开展运营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违法排污案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开展港口、码头及船舶修造厂污染排查,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港口码头规划范围内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督促制定和督促实施沿江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督促规划设置废油、废水、垃圾收集设施。

8.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督促检查港口、码头经营人员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计划。

9.负责港口和船舶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建设方案编制和评估。按照部省要求,积极推进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10.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

11.加快营运老旧油罐车的淘汰更新力度,负责督促新上户的营运油罐车做好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加大营运“黄标车”综合性能检测频次的规定;配合公安车管部门督促营运车主按规定做好“黄标车”及不达标车的淘汰工作。

12.负责做好汽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督促业主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制定污染防治方案,督促业主对废矿物油、废蓄电池等建立管理台账并规范管理和处置。

13.监督汽车修理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监督相关企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十二)市水务局

1.在组织拟定水资源总体规划及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时,负责水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组织编制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报告,负责地下水禁(限)采区范围划定,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3.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方案并监督实施。

4.牵头组织对水利行业管理的河流、水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推进河、湖修养生息。

5.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负责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制定并组织实施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限期退出方案、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违规建设等行为,监督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负责确定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编制试点河流生态流量实施方案并报审印发。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指导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定秸秆在农业方面的综合利用规划和工作方案等并组织实施。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屠宰企业开展污染治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督促各县(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3.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防控,建立农业产地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负责耕地质量、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负责贯彻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耕地修养生息。

4.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对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废弃或过期药品试剂等危险废弃物规范化处置。

5.承担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指导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化肥、农膜使用等,指导农民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业生产资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防治农业生产活动中的生态环境污染。

6.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参与调查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负责严厉打击非法电、毒、炸鱼行为。

7.负责指导水产养殖企业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

(十四)市商务局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规划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2.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商贸流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十五)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负责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文学艺术创作、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负责指导A级景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规划环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监督A级旅游景区维护景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提高媒体、旅游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负责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执法。

5.负责文物保护及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监管。

6.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运营主体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十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对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2.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工作。

3.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各环节规范化处置的疾病防治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及检查工作。

4.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应急管理局

1.协助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抓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负责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类突发生态环境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2.负责指导并协助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协助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履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汇总、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5.在指导协助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时,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消除生态环境污染危害。

6.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在受委托范围内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

(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市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培育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做好社会化服务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配合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并按有关处置要求送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3.负责依法责令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相关部门对规模以下印刷厂、广告公司等企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4.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在办理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把好节能安全关,严把燃煤锅炉使用审批关,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不予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依法实施处罚。配合市经信和信息化局实施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洗染行业、餐饮油烟、有机废气及废弃油脂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为违法销售野生保护动物提供交易服务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负责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处罚。

8.负责协调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十九)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1.严格贯彻落实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要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主城区城市管理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城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协调机制,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负责对全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环保发电设施和垃圾中转站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污染防治,强化垃圾渗滤液收处。指导整治不规范城市(含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集镇)垃圾填埋场。

4.负责对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督促对扬尘污染严重路段进行加密冲洗清扫和吸尘作业,城市主次干道全面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5.负责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实施处罚;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焚烧杂物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内人口集中区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6.负责建筑垃圾密闭运输监管,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负责建筑弃土堆场运行管理和非法弃土场的查处。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及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负责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负责督促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7.负责城区禁烧经营性燃煤专项整治,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散煤经营。

(二十)金融部门(资阳银保监分局)

1推进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机制。

2.推进绿色信贷,建立企业融资贷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3.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4.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不得违规发放贷款。

5.负责将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及个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

(二十一)国网资阳供电公司

1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功能。

2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3.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4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二)其他部门

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市监察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类园区

负责园区网格建立、运行和实施,明确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负责查处园区企业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排查园区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实施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检查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明确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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