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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1-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0-31 发布日期: 2011-10-31 文  号: 资府函〔2011〕140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函〔2011〕14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条,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与新《条例》和川府发〔2011〕28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宣传贯彻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强化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各级人社、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明确相关政策规定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在我市统筹地区内就医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补助;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

(二)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乘坐列车(硬卧以内)、客车(普通型)和公交车等普通交通工具所必需的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三)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就医的,所需住宿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的标准补助。

(四)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以上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03〕131号)等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川府发(2011)28号及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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