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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8-0001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8-12-05 文  号: 资府办发〔2018〕70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18〕7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资阳市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约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约谈,是指市政府领导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约见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县(区)、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二)造成生态红线破坏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三)因环境问题、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完成等原因,导致市政府被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约谈的;

  (四)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严重问题并公开通报的;

  (五)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全国或省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被上级环保部门实行区域、流域限批的;

  (七)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

  (八)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经约谈仍未改善的;

  (九)存在其他特别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县(区)、市政府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二)辖区国、省控重点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与上年同期相比,连续3个月超标且反弹幅度超过10%的;

  (三)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且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恶化的;

  (四)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未按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响应措施不力的;

  (五)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六)对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在市内产生恶劣影响的;

  (七)自然保护区存在重大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八)辖区内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升反降或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九)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滞后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未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或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十二)存在其他突出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辐射事故的;

  (二)河流断面、污水处理厂、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被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连续通报2次的;

  (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排放管理不当,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重点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治理项目、上级部署的重点环保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或进展缓慢可能难以按期完成的;

  (五)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

  (六)辖区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禁烧区内出现火点或辖区秸秆焚烧情况较为严重的;

  (七)辖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八)辖区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

  (九)辖区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

  (十)存在其他环境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的市级部门(以下称“约谈建议部门”)提出约谈建议,经约谈人批准后实施。约谈建议部门负责承办约谈事宜。

  第七条 约谈建议部门应当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和约谈参加方。约谈通知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要求、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参加人员等内容。

  约谈通知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八条 约谈由约谈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三)约谈人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四)被约谈人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约谈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准时到场接受约谈。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或纳入企业环保诚信记录。被约谈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应说明原因,约谈人可推迟约谈。

  第十条 约谈建议部门应当于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纪要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约谈纪要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应当在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报约谈建议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约谈要求定期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整改任务完成后,应当向约谈建议部门书面提交整改报告,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约谈建议部门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整改核查意见报约谈人审批,批准后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一年内同一事项被约谈2次的,扣除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总分50%;被约谈2次以上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约谈可视情况实行内部约谈或公开约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开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列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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