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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8032/2021-0000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2-26 文  号: 资雁府办发〔2021〕11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雁府办发〔2021〕11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九项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治欠保支定期督查制度和问责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4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4日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九项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防范工资拖欠事件发生而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原则。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完成基本信息、从业信息、银行卡号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施工现场人员变更或退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信息的更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的企业和项目,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0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的通知》(资府办发〔20131号)

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是为规范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行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通过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发放制度。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银行卡。

责任单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

三、工资保证金制度

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3%的标准或市级住建部门批准的差异化缴存比例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工资保证金收取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的通知》(资府办发〔20131号)

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80号)

五、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对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督促企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评价制度。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B级为劳动保障守法合格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守法失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施行分类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建、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资阳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资人社函〔2018193号)

六、地区执法协作制度

地区执法协作制度是为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建立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人社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及时仲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法院及时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诉讼请求,畅通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加大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判决执行力度。检察机关对涉及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30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的通知》(资府办发〔20131号)

七、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属地政府应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

八、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为约束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预防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而在工程建设领域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和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以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要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

九、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是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性的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要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

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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