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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1-0001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17 文  号: 安府办发〔2021〕3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办发〔202139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

结(决)算办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办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2

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

办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办理,保障政府投资绩效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总体要求

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相互协同的项目管理和监督体系,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办理质量和效率,遏制“高估冒算”等突出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明确竣工结算办理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根据审定的项目竣工结算与施工单位办理价款结算;负责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负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行业)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相关工作,必要时可直接承担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四、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控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度、质量、造价全过程管控,保障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等前期工作质量,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充分发挥监理对施工现场的监管作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把控项目投资变更,对确需变更的,事前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综合分析。项目投资变更实行层级化管理,并严格按照《安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府办发〔20203号)规定办理。

五、提升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质量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并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审核职责。

(一)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重点。对比审批部门批复总投资,审核是否存在超概(预)算;审核有关参建单位选取是否符合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审核工程变更事前是否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综合分析,事前和事后变更程序是否完备;审核新增项目投资是否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审核经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材料或设备认质认价记录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审核隐蔽工程是否有影像记录证明;审核竣工图是否准确完整;审查工程延期的责任是否划分清楚;审核工程结算价款是否真实准确。

(二)加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把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依据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自行(通过内部审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结算审计工作。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最终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集体审定,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结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

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参照《安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安审〔20204 号)办理。

(三)严格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相关规定,在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于财务决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审计局备案。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争议解决。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如与施工单位就涉及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有争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牵头,提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站进行咨询或调解认定。对争议、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办理,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

(五)强化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管控制度,不得放弃过程监管,不得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充当资料交接“二传手”。同时要及时对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单位提出的质疑、澄清等进行处理答复。

(六)对外公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举报方式。

六、规范社会中介机构选取使用

(一)规范社会中介机构选取。项目建设单位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取。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审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使用。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审核工作的管理,工作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派出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选取社会中介机构需求意见书》要求、审核人员挂靠、审核工作明显不到位、审核时间拖延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及时终止审计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结束后,应出具审计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并对工程量、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审核的完整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进行集体审定,决定是否采纳使用审计审核成果。对重大项目、问题较多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可能存在工作缺陷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再委托一家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前期参与了项目招标代理、清单控制价编制、工程控制价财政预算评审、标前审核、项目结算编制等服务工作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七、监督保障

(一)发挥内部监督作用。项目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升。

(二)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点环节、各方履职情况等全面进行监督。

(三)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国资金融、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履行监管职能。加强部门监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公安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四)经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计列项目总投资。

八、责任追究

(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行为,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造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严重失真失实,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等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暂停委托审计业务,取消审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该项目审计服务费、全额收缴履约保证金,并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行为通告本级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将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协作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安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服务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欺骗、隐瞒手段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监督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多计多付工程款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有权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审计结果差异较大、内控制度不健全、履职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职能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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