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政府
乐至县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1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2-28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5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0〕5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从源头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杜绝盲目禁养限养,切实做好我县畜牧业保护和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组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

四、禁养区区域划定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十里河水库、八角庙水库、猫儿沟水库、猫儿寨水库、岔岔河水库、棉花沟水库、黑堰塘水库、简家河水库、油房河石河堰、朝阳水库(乐至县境内)。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禁养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周边 200m范围内为禁养区。

(三)重要河流岸带。全县20条主要河流主河道两岸水平距离50m陆域范围内为禁养区(不足50m的以第一山脊为界)。其中岔岔河以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为中心,半径 500m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划定为禁养区,毗河供水工程明渠两侧,由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10m范围为禁养区。

(四)龙门报国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核心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附件:1. 乐至县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2. 乐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一览表

3. 划定适用说明及工作要求

附件1

乐至县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所乡镇 取水口位置 保护区范围  
 
一 级 保 护 区 二 级 保 护 区  
水 域 陆 域 水域 陆 域  
1 十里河水库 石佛镇 石佛镇烂泥沟村6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2 八角庙水库 原孔雀乡 原孔雀乡龙凤村10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取水口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 环绕库周200m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和连接水库之间河道及河道两侧纵深200m内的陆域。  
石湍镇  
3 猫儿沟水库 良安镇 良安镇猫儿沟村4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4 猫儿寨水库 金顺镇 金顺镇仁义寨村8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5 岔岔河水库 童家镇 黄泥店村3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原放生乡  
原凉水乡  
6 棉花沟水库 回澜镇 回澜镇红光村12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棉花沟水库的全部水域及周围200m内的陆域,水库至取水点的沟渠和取水点的周围200m的陆域。 棉花沟水库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7 黑堰塘水库 盛池镇 盛池镇文庵村9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8 简家河水库 石湍镇 石湍镇高庙子村7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集雨区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9 油房河石河堰 宝林镇 宝林镇青龙村2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及纵深两侧各200m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上游2500m的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10 朝阳水库(乐至县境内) 双河场乡 双河场乡冷家坝村6组 正常蓄水位水域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及纵深两侧各200m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上游2500m的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附件2

乐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一览表
 

乡镇(街道) 禁养区(建成区)
天池街道

南塔街道
大林寺村1-11居民小组,报国寺村1-9居民小组,棉花湾村1-9居民小组,新观音村1-9居民小组,金子堰村1-10居民小组,皂角村1-10居民小组,幸福村1-5居民小组,李寨村1-8居民小组,金顶村1-7居民小组,安宁村1-9居民小组,灵泉寺村1、2、3、5、6、7居民小组,黄花园村1-6居民小组,香炉沟村1、3、13、14居民小组,印家村6居民小组,石庙村9、10居民小组,接龙村6-9居民小组,东街社区1-13居民小组,南街社区1-11居民小组,西街社区1-14居民小组,北街社区1-13居民小组,曙光社区1-14居民小组,东郊社区1-11居民小组,南郊社区1-13居民小组,西郊社区1-10居民小组,北郊社区1-9居民小组,仙鹤观社区1-11居民小组,瓦窑沟社区1-7居民小组,文庙沟社区1-9居民小组。
童家镇 石板垭村、打鼓庙村、玉龙桥村、徐家桥村、群乐村、安乐村(1、2、3、7、9、10、11组)、骑龙村(2-6组、11-13组)、黄岭铺村(1-5、9-12组)、刘痣垭村(1-2、10组)、太平村(1、2、8-15组)、天福村(1-9、13-15组)、五通村(5、6、7、11组)、星桥村4、5、8组,清溪村5、7组,应龙村1组。
高寺镇 丁家咀村1组、3组、11组、12组,高寺镇川鄂路、幸福街、商贸街、商贸街东一巷、商贸街西一巷、老街村6、8组。
佛星镇 玉金村1、2、9组,龙口村7组,佛星村7、8、9组,和平村3、7组,山尖山村1、2组。
中天镇 天灯村1-6组。
石佛镇 廖家沟村3、4、5、10组,高屋基村3、4组,庆云庵村9、10组,新街村4、6、7、8组,喻家寨村7、8组,八角村1、2组,放生村2、3组。
蟠龙镇 星子沟村2、4组。
龙门镇 场镇建成区、欧家祠村6组。
大佛镇 二龙村1组、圣寿寺村10组,大佛寺村1-10组。
劳动镇 旧居村1-4组,庙山村1组、2组、9组,七门村1组。
回澜镇 场镇建成区,万安村4组,峗家湾村1、6组,五墩桥村5、6组,长生村7、8、9组,姑嫂坎村11组,棉花沟村5、11、12、13、14组,红光村11、12组。
东山镇 孔雀铺村4组(原孔雀乡场镇建成区),社区1-4居民小组,义学村1、9组,同心村3、13组。
宝林镇 鄢家凼村3、4、5组,木遂垭村1、3、4组,汪家院村1、2、3、4、7、8组。
盛池镇 社区1、2、3居民小组,百担丘村5、11组。
中和场镇 中和村1、4组,高石梯村7、8、9组。
石湍镇 普明寺村1组一部分、2组一部分,拱桥村1组一部分、10组一部分,万字格村2组一部分、3组一部分、7组一部分,高庙子1组一部分、7组一部分。
通旅镇 社区,七盘寺村1组、复兴庙村1组。
双河场乡 冷家坝村7组、8组。
良安镇 棬子坝村1、2、4、7、8、9、13组,燕窝村4、9组,东风村1、2、5、6、10组。
金顺镇 社区1、2、3居民小组,磬子山村1、2、4、7组。

 附件 3

划定适用说明及工作要求

一、划定适用说明

本方案适用于县域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其界定标准为:

年出栏生猪≥500 头,肉牛≥100 头,肉羊≥300 只,肉鸡≥3.5 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 万羽。

年存栏奶牛≥100 头,蛋鸡≥2.5 万羽,能繁母兔≥400 只。

二、工作要求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各自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

(三)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

(一)如国、省、市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禁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方案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修订时,相应标准的技术规范引用其最新版本。

(二)本方案中所引用的需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城市、集镇、村庄建成区等)有调整的,相应禁养区自动调整。
(三)本方案由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乐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每 5 年修订一次。《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