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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2-00008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1-21 文  号: 乐府办函〔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函〔2022〕1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乐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乐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乐森防指〔20214号)同时废止。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        

 

 

 

 

 

 

 

 

 

 

乐至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资阳市应急委员会关于调整资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办公室设置的通知》(资应急〔20211)、《乐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乐至县应急委员会关于调整乐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办公室设置的通知》(乐应急委〔20203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至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林业工作的科级领导干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乐至中队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跨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会同林业部门协调指导电力设施产权人和林木产权人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令统一调度全县专业扑火力量,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组织扑火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建设和扑火技战术训练,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火能力集中培训和森林扑火实战演练。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用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挥。跨乡镇(街道)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相应乡镇(街道)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当发生县外火烧入县内情况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通报相关县(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

4.2  力量调动

根据我县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使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扑火力量,其他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适时发布禁火令。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火灾易发地护林员上岗履职,严格防火区的野外用火上报审批,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上,护林员加强火灾易发地的巡护密度,停止防火区的野外用火上报审批。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县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员的管理措施;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蹲点包片,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部署毗邻地区专业队伍靠前驻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蹲点包片,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各级带班人员强化执勤备战;请求部署省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灾动态监测

根据上级森林防火部门通报的卫星热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核实。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组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界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目测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险,达不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

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级、级、级、级共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目测发生过火面积小于10公顷的森林火灾,且8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且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一般级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县消防救援大队视情派出指挥员赶赴现场靠前指导;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视情通报周边可能影响的地区;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1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 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且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常务副指挥长和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协调增调周边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指挥员担任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2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县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未要求移交前线指挥权前,前线扑火指挥权仍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垮县(区)的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政府负责指挥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增调全县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根据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4)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火灾;

2)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已举全县之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政府、应急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保障工作;及时做好道路抢通抢修等交通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乡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请市级、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因灾情需要,征用或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在救灾结束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依法给予补偿或补助。

7.3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7.4  通信保障

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通信畅通等工作。

7.5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合理统筹规划,加强森林灭火半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人员装备建设。禁火期,集中靠前驻防,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非禁火期,积极参与森林抚育、林区巡护、资源管理等活动。

7.6  气象保障

县气象局积极开展森林火险气象实况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提供火场实时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保障工作,县林业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加强森林火险研判。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各乡镇(街道)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有奖举报森林火灾隐患、违规用火制度,提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约谈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发生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跨乡镇(街道)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附件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

任务分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调度长、安全官、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等,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乐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乐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国网乐至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林业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网络舆情中心、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乡镇(街道)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跨乡镇(街道)支援力量组成

跨乡镇(街道)支援力量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和相关乡镇(街道)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发生乡镇(街道)增援工作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增援力量进行必要的交通、油料、生活物资等保障。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县消防救援力量的调动,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救援力量调动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调动,由县政府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乡镇(街道)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请县人武部、武警乐至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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