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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2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0〕22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乐至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联动机制,进一步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乐至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彭玉秀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主任:李兴佐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童家发展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任:刘新平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廖中朗   县法院院长

何富均   县检察院检察长

     县司法局局长

      员:苏险峰   县法院副院长

彭建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罗文斌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与军   县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唐光华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县委编办主任

     县教体局局长

周世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秀武   县财政局局长

陈国忠   县人社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舒小燕   县总工会副主席

     团县委副书记

刘春兰   县妇联主席

     县残联理事长

     县关工委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日常工作,由赵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险峰、彭建平、周世军、余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委员会职能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统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二)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三)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四)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等,协调落实社区矫正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

(五)协调解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运行及人员保障等工作。

(六)定期听取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社区矫正工作。

三、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县法院:负责严格准确适用非监禁刑罚,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鼓励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决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

县检察院:负责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检举。

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协助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负责协助县政协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法》实施情况的协商监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撤销及人员编制保障。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辖区各学校依法帮助在校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利用教育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法治教育课程。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履行社区矫正相关职责,与社区矫正机构密切配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依法处理,对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进行追捕,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对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进行逮捕、移送。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培育指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帮扶救助政策,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县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场地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社区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人社局:负责为有就业需求且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医院对伤残、重症、精神疾病和具有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医用药方面的绿色通道。

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基层工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区矫正对象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符合创业就业援助条件的,给予相关的创业就业援助。

团县委:负责组织动员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

县妇联:负责组织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妇女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

县残联:负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残疾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县关工委:负责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

其他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职责。

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引导志愿者和群众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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