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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1-0002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02 文  号: 乐府办发〔2021〕20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120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和医疗机构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和医疗机构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县政府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和医疗机构融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和医疗机构融资管理,规范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率,规范融资(担保)程序,实现融资管理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医疗机构。
县属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出资成立的子公司。
县属医疗机构指:县属公立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二、融资程序
融资行为应当遵循“控制规模、优化结构、讲求效益、防范风险”和符合我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违约风险。
(一)融资行为应当遵守的审慎原则
1. 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适度融资规模,风险可控。
2. 低成本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融资成本须经严格测算控制,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的途径。
3. 高效率原则。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融资投入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4. 期限匹配原则。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5. 合法性原则。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二)融资工作的对接
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医疗机构因自身发展、项目建设等原因缺乏资金,需要对外进行融资的,应主动联系融资机构,依法合规的开展融资工作,确定融资金额、年限、年综合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说明、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对机制等相关要素,形成融资方案。
(三)融资方案的初审
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医疗机构对外融资形成的融资方案,由县国资金融局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包含:
1. 融资结构是否合法合规;
2. 融资金额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3. 融资要素(包含但不局限于:保证金、手续费、年限、年综合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说明、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对机制等)是否合理;
4. 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通过初审的融资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医疗机构按程序进行审议和批准;未通过初审的融资方案需按照整改要求,对方案整改后重新进行初审。
(四)融资方案的审议与批准
通过初审的融资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医疗机构与融资机构对接,形成融资方案和融资合同后,交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形成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完成上述程序后,按单笔融资金额的额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议与批准。
1. 融资金额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县属医疗机构院委会)对融资方案、融资合同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进行审议、批准。
2)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县属医疗机构院委会)审议批准后,推进融资工作,同时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2. 融资金额2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不含)的
1)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县属医疗机构院委会)对融资方案、融资合同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报告,请求审议、批准。
2)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融资方案、融资合规性、是否增加政府债务进行审议、批准。
3)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推进融资工作,同时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3. 融资金额8000万元(不含)以上的
按照《中共乐至县委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乐至县委财经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中共乐至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乐财委〔20191号)文件执行。
(四)融资注意事项
1. 本办法出台以后,县属国有企业应在1个月内报送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自2022年起,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本年度融资计划,并在当年1月下旬提交县国资金融局,县国资金融局汇总各企业本年度融资计划上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并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则要求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国资金融局印发当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2. 县属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追加融资项目或年度计划内单个项目融资额度超过原计划10%的,县属国有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向县国资金融局申请,县国资金融局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调整实施。
3. 县属国有企业制定融资计划完成后,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内,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同类型融资工具的市场成本。
4. 县属国有企业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方式,综合分析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交易结构、担保措施、审批条件等要素,制订相匹配的年度债务置换计划,保持合理的短期和中长期负债比例,提高融资能力和效率。
三、担保程序
(一)担保工作的对接
县属国有企业因企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对外进行担保的,应依法合规的开展担保,确定担保金额、年限等相关要素,形成担保方案。
(二)担保方案的初审
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形成的担保方案,由县国资金融局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包含:
1. 担保结构是否合法合规;
2. 担保金额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3. 担保要素(包含但不局限于:保证金、手续费、年限等)是否合理;
4. 需要审查的其它内容。
通过初审的担保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程序进行审议和批准;未通过初审的担保方案需按照整改要求,对方案整改后重新进行初审。
(三)担保方案的审议与批准
通过初审的担保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与融资机构对接,形成担保方案和担保合同后,交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法律顾问形成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完成上述程序后,按单笔担保金额的额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议与批准。
1. 担保金额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担保方案、担保合同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进行审议、批准。
2)经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推进担保工作,同时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2. 担保金额2000万元(含)至8000万元(不含)的
1)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对担保方案、担保合同和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出具书面报告,请求审议、批准。
2)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担保方案、担保合规性、是否增加政府债务进行审议、批准。
3)经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推进担保工作,同时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3. 担保金额8000万元(不含)以上的
按照《中共乐至县委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乐至县委财经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中共乐至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乐财委〔20191号)文件执行。
(四)县国资金融局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提示、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四、融资资金的使用
融资资金可用于置换以前年度债务本息、项目投资、产业升级及企业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协议如有约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500万元(不含)以内的资金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复核,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使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资金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复核,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县长审定后使用;30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按照乐财委〔20191号文件执行。
五、融资风险的管理
(一)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融资风险防控体系,将融资风险管理作为县属国有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融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二)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融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巡查等外部监督力量的衔接,提升监督合力,严格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三)县国资金融局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等相关监管职能,强化对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过程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 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订更新情况;
2. 年度融资和担保计划的执行情况;
3. 融资和担保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进度、资金筹集与使用、建设运营质量与效益等是否符合预期;
4. 融资和担保相关合同、协议、章程的签订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股东权益的情形;
5. 融资和担保项目专项审计、后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等。
六、本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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