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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1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2-21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3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0〕3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1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共渡难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物流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企业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县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按月予以补贴,1/月以下的补贴1000/月,1/月(含)—3/月(不含)的补贴15%3/月(含)—5/月(不含)的补贴18%5/月及以上的补贴20%,每户企业每月补贴不超过1万元。同一家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企业有多个门店的只补助一次(合并计算),不重复补助。对纳入乐意购线上交易的商场、超市给予5/单的配送快递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户。(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

202031日前复工的工业企业,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10%予以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二)监测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和城区50个房间以上的酒店、宾馆,县财政按每户样本监测企业市场监测资金500/月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三)防疫补贴。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市场监测体系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等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城区50个房间以上的酒店、宾馆,承担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城区农贸市场(菜市场),县财政给予一定防疫补贴。经营场所从地下搬至地上规范经营的门店,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5000元,10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4000元。正常经营的超市(不含分店),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贴2000元,10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1000元。一直承担分区分类管理旅客入住的酒店、宾馆补贴5000元,断续承担分区分类管理旅客入住的酒店、宾馆补贴2000元(以实际承担时间为准)。农贸市场按1000—2000/个予以补助。202031日前,由县经科信局同意复工复产并备案的工业企业,县财政按1000—5000/户予以补贴,用于支持企业防控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四)水电气价格优惠。对积极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由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予以补贴。对疫情防控物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消杀产品、物资器材等)和生活必需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相关规定,国网乐至供电公司自27日起,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1日;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国网乐至供电公司)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对餐饮业、住宿业等部分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以及非居民用户气费、水费等实施特殊优惠措施,切实减轻用户用水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乐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乐至县蜀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乐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用水用气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电气供应企业应积极回应相关企业诉求,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得断供。对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月、3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费。(责任单位:国网乐至供电公司、乐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乐至县蜀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乐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五)贡献奖励。县财政对在一季度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服务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升规模工业企业10万元/户,新进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个体户)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万元/户;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10万元/户,入库税金100以上—200万元的企业8万元/户,入库税金50以上—100万元的企业5万元/户。(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租金减免。对承租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20202月租金全免,34月租金减半,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解除合同不扣违约金。(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

2020年纳入国家统计限额以上、承租非国有经营性物业的餐饮住宿行业中小企业,县财政对其202034月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1万元/月。(责任单位: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

(七)费用减免。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人行乐至县支行、县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用好用活县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还贷的经审核认定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人行乐至县支行、县财政局)

(九)利率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我县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人行乐至县支行、县财政局)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设备补贴。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消毒酒精等防控物资。对获得上级新购设备补助且累计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的企业,按上级补助后剩余投资额的40%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十一)利息补贴。对纳入国、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管理,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企业,在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市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5%予以补贴后,县财政再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10%予以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县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3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人行乐至支行、童家发展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十二)企业员工加班补助。支持我县口罩、防护服、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相关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全力保障防控物资供应。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给予1000/天加班工资补助,每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天。(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

(十三)税费减免。按我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或依法申请退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十四)采购支持。采取预留预算、消除门槛、价格扣除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力争2020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达8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按其产品报价的90%—94%与非小微企业竞争。大力推行政采贷,助力有效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五)投资倾斜。积极争取国、省、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我县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十六)培训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十七)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新吸纳我县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2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4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十八)社保办理。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经认定生产经营困难,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继续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核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430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十九)保险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二十)稳定就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科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有明确时间要求的除外)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撤销。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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