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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0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3-18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7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0〕7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8

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938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办发〔2019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构建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原则。一是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理清职责边界,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县级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二是分类管理,稳妥推进。坚持因企施策,分类分步推进集中统一监管,通过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同时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三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总体目标。理顺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稳步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四)实施范围。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二、划转方式

(一)直接划转。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除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脱钩划转。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与所办企业全部脱钩,不再持有所办企业股权,原主办单位和接收企业要协商做好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移交接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好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处理等政策。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统一管理,由接收企业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业绩考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

(二)部分保留。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由有关国有企业持有,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集中监管。同时,原主办单位继续持有部分股权,在企业章程中按照相关规定明确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比例以及各自具体职责。

(三)维持现行管理体制。新闻宣传、文化类企业、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承担公共事业职能的企业,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加强集中监管,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业性质,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和措施。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特殊企业的监管。理顺特殊企业的产权关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四)市场化处置。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撤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逐步处置。

三、时间步骤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20203月底前,根据方案划定的范围,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清理,并如实上报相关信息,理清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等,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不能漏报、瞒报或者弄虚作假,有序推动集中监管工作开展。

(二)及时上报处置方案。20204月底前,对尚未脱钩所办企业的主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所办企业性质,按照直接划转、部分保留、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场化处置四种方式逐户提出分类处理资产权属关系意见及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主办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处置方案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县国资金融局对各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三)有序实施划转承接。202012月底前,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完成脱钩任务,按照规定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步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接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逐步加大经理层市场化选聘比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规范运行机制,确保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明确党组织关系,按照党组织关系与资产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做好党组织关系接续工作,需要撤销的及时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二)妥善安置人员。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企施策,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人员进行安置。企业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持不变与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改制、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移交前或移交后,职工均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因政策调整导致人员身份变化的,按现行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落实配套政策。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涉及的改制费用、法律法规、职工安置、企业注销、税收优惠、土地处置、职工帮扶等相关方面工作给予具体指导,明确执行政策依据,各司其责,协同合作,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建立。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国资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接照职责分工,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逐户确定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方式。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开展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负其责,规范运作,明确具体要求,创造保障条件,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工作。

(二)逐步稳妥实施。县级责任单位要按照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工作要求,全面有序推进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办单位协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原则上清理解决后再移交,确保所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与现行管理体制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督促检查。纪律监察、审计等监督力量加大对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追踪,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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