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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1-0000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1-08-26 文  号: 乐府发〔2021〕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发〔202126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乐至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1826        

乐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1.4.2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乡镇(街道)机构

2.5  现场指挥部

2.6  专家委员会与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3.2.2  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3.3.2  先期处置

3.3.3  指挥协调

3.3.4  处置措施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3.6  紧急状态

3.3.7  应急结束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3.4.2  恢复重建

3.4.3  调查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4.5  人员防护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医疗卫生保障

4.8  交通运输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避难设施保障

4.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4.12  区域合作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6  宣传和培训

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9  附件

9.1  县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9.1.1  县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9.1.2  县级主要部门应急预案

9.2  乐至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参考模板图

9.3  乐至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9.4  乐至县一般突发事件衡量标准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效、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秀美宜居成渝中部绿色发展示范区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乐至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限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发生突发事件时靠前组织指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级党(工)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乐武警部队、民兵为突击以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各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依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包括四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及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县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县级主要牵头部门统一响应支援。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内各层面(包括基层组织和单位等)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县级层面和县内有关地方各层面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和组织指挥应对,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支持;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三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牵头部门决定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县级有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全县建立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县级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层面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类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动保障、重大危险源防控、重要目标和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以及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对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由各层面根据实际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县级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等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专项指挥机构兼任指挥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1.1  县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综合管理机构,纳入县级层面组织领导体系,在县委领导下,研究提出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政策措施;部署和总结全县应急管理年度工作;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等。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委日常工作。

2.2  指挥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县应急委设立抗震救灾、生产安全、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运行保障、影响市场稳定、金融突发、涉外(含港澳台)安全、社会舆情等专项机构。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风险防范及特殊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  乡镇(街道)机构

乡镇级组织指挥体系参照县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军队协调组、医疗卫生组、救援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社会治安组、灾害监测组、宣传报道组、群众安置组、社会力量组、专家支持组、恢复重建组、灾害评估组等(见附件9.2)。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委员会与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委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县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各部门和在乐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抄送县应急管理

3.1.3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相关地区通报。

3.1.4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以及高危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5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6  在乐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县、乡镇(街道)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级别。参考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确定。县级各部门收集、分析、测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研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确定。一级、二级、三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市、省人民政府确定;四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3)预警发布。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层面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原因、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损失估计、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四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完成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预警处置。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队伍或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针对性措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解除。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要及时、客观和真实,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报送、先报后核、横向报送和以快为主的原则,按照初报要快、核报要实、续报要准、终报要全要求向上级报告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

1乡镇(街道)级层面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社区、村、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

3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0.5小时、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如实将有关信息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有效处置。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同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必要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级要求,统一组建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按照前述分级分类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按照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一般突发事件,由对应的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承担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县级部门发挥综合运转枢纽作用。发生跨县或超出县委、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一般突发事件,县级可启动级响应。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级启动及以上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较大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有可能演变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县级启动二级及以上响应,并立即成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乐至县应对XX事件现场指挥部,实施以县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或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乐至武警中队军事主官担任副指挥长,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若干工作组,县级领导兼任组长,搭建前后指挥平台,指挥长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指挥、决策部署;明确1名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的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现场指挥。县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县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县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乡镇(街道)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领导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警部队、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或成立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县级层面应与相邻县(区、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管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场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其它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县级层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县级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乡镇(街道)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上级党委、人民政府依职权决定。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和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健全争取上级支持、县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整合、效能提升。县级层面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强化灾区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省、市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经科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燃油供应、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资金援助、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援助请求。

3.4.3  调查评估

1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要配合协助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于一般突发事件,县级层面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由县应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告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全县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经科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人防、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武警部队、民兵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乐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7  加强县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4.2  财力支持

4.2.1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国家、省、市启动响应的,由县级层面申请上级财政支持。市级未启动响应的,由县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的突发事件,县级财政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部署安排,视情况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4.2.3  县级层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县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县级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县发改局、经科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还可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科技支撑

4.4.1  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培养应急管理人才,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  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4.3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有条件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各类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属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  人员防护保障

4.5.1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要统筹考虑老年人需要,提供突发事件风险提醒、应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切实解决在应对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4.5.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的安全防护等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四川省应急救援行动安全通则(试行)》《四川省救援行动安全要则(试行)》规定,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6  治安保障

4.6.1  县公安局组织有关警力,武警乐至中队予以配合,做好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和基础设施的警卫工作,严防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4.6.2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

4.7  医疗卫生保障

4.7.1  县卫健局负责本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依托紧急医学救援站点,形成县、乡镇(街道)两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作用。建立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库,同时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专家库,确定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4.7.2  县红十字会和社会救援组织应当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4.7.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4.8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对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上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协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4.9  通信保障

县经科信局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企业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协助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采取措施保障应急通讯频率,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

4.10  避难设施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情况下,坚持就近安置原则,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等设施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4.11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4.11.1  应急供电保障。县经科信局组织国网乐至供电公司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乐至供电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灾害救援和事故抢修现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4.11.2  气象服务保障。县气象局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储备必要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4.11.3  测绘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4.11.4  水文信息保障。水务、水文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对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4.11.5  法律服务保障。县司法局负责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组建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要求,组织指导律师协会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4.11.6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

4.12  区域合作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区域联动、应急资源区域共享等机制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5.1.1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领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制订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见附件9.1

5.1.2  预案编制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完成前,鼓励探索以情景构建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对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并加以完善。

5.1.3  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

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1.4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乡镇级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接收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制定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

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省、市在乐机构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案。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委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县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备案。

5.2.2  县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应部门、县应急委备案,抄送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5.2.3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5.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备案。

5.2.5  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2.6  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中央、省属、市属在乐企业和县属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县级企业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向突发事件主要县级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企业主管机构。其他

企业的各类应急预案,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需要与所在地联合应急处置的国、省、市在乐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主动与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将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与舆论引导同时纳入突发事件的演习方案。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演习方案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陈毅故里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区协同联动演练。

3)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及燃油供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采矿、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要进行2次演练。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2应急避险、疏散撤离、紧急逃生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和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

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6.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

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6.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积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到基层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6.4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  责任与奖惩

7.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目标绩效考核。

7.2  公民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予以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有奖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制度。

8  附则

8.1 本预案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委办公室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2  本预案由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616日乐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乐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县级主要应急预案及其牵头部门

9.1.1  县级主要专项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类

序号

应急预案名称

牵头部门

1

乐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水务局

2

乐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局、应急管理局

3

乐至县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4

乐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乐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林业局

6

乐至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7

乐至县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局

8

乐至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经科信局

9

乐至县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经科信局

10

乐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乐至生态环境局

11

乐至县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乐至生态环境局

12

乐至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网信办

13

乐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健局

14

乐至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15

乐至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16

乐至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政法委

17

乐至县油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经科信局

18

乐至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资金融局

19

乐至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商务经合局

20

乐至县粮食应急预案

发改局

21

乐至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22

乐至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广旅局

23

乐至县消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消防救援大队

24

乐至县突发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25

乐至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26

乐至县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商务经合局

备注

表中未列明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主要牵头部门为多牵头部门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为第一牵头部门。

2)应急保障类

序号

应急保障

牵头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1

乐至县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

2

乐至县突发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卫健局

发改局、经科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人武部、武警中队等

3

乐至县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经科信局

发改局、国资金融局、应急管理局、国网乐至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中石乐至分公司等

4

乐至县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经科信局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

5

乐至县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

发改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

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金融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

6

乐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发改局、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经合局、卫健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红十字会等

7

乐至县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公安局

司法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

8

乐至县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县直主要新闻单位等

备注

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9.12  县级主要部门应急预案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部门

1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局

林业局

2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3

工贸行业事故灾难急预案

应急管理局

4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局

5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住建局

6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住建局

7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住建局

8

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发改局

9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市场监管局

10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乐至生态环境局

11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乐至生态环境局

12

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公安局

13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民宗局

.....

.......

......

备注

上表中未列明的部门预案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牵头部门为多部门的,排序首个部门为第一牵头部门。

 

 


9.2  乐至县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参考模板图 

 

 

 

 

 

 

9.3  乐至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9.4  乐至县一般突发事件衡量标准

参照省政府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市政府制定的《较大突发事件衡量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预案规定进行应急处置的依据。如国家、省、市另衡量标准的,从其规定。

9.4.1  自然灾害类

9.4.1.1  水旱灾害。一般水旱灾害包括:2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洪水;小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2个以上乡镇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9.4.1.2  气象灾害。一般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冰雹、大风、寒潮、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低温、高温、干旱、雷电、霜冻、大雾、持续低温阴雨等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气象灾害。

9.4.1.3  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包括: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发生在我县城区3.0-4.0级以下地震,或发生在我县其他地区及邻区4.0-5.0级地震,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

9.4.1.4  地质灾害。一般地质灾害包括: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9.4.1.5  生物灾害。一般生物灾害包括:因小麦条锈病、水稻稻瘟病等造成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后成灾面积在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生物灾害。

9.4.1.6  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包括: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森林火灾;乡镇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

9.4.2  事故灾难类

9.4.2.1  安全事故。一般安全事故包括: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事故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区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的事故,或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停气48小时以上的事故;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9.4.2.2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2个以上乡镇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9.4.3  公共卫生事件类

9.4.3.1  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村以内;霍乱在一个村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5或疫情波及所在乡镇2个以上村,或乐至城区首次发生;一周内在一个村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一个村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人,在60人以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社区重要活动期间,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人以上、5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县卫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4.3.2  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包括: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有2个乡镇街道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疫病等一类动物疫病疫情,或有新的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有2个乡镇街道发生二类或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以前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有发生;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传入我县有发生;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动物疫情。

9.4.4  社会安全事件类

9.4.4.1  群体性事件。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参与人数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在县、乡镇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以及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2人以上、1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已引发跨乡镇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死亡人数在2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

9.4.4.2  金融突发事件。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对本地金融业稳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本地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但需进行跨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9.4.4.3  涉外突发事件。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伤5人以上、25人以下的涉外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在华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9.4.4.4  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一

般突发事件包括:在我县较大范围或城区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在县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9.4.4.5  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包括: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以爆炸、纵火、投毒、决堤、劫持、恐怖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学校内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抢劫现金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案值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一定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的一般案件;一般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9.4.4.6  恐怖袭击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包括: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事件;劫持船舶、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袭击、劫持平民,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事件;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一般危害的事件。

注:1.一般标准以下突发事件,由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灵活掌握;2.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包括是指包含但不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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