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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6-0006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30 发布日期: 2016-12-30 文  号: 资府办发〔2016〕80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6〕80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资阳市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市场流通,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城区范围内(含老城区、城东新区、城南新区,下同)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并以农副产品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公开、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物业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是城市公益性、民生性的重要配套设施,列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规分建、属地管理、规范运营、扶持发展”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住建、商务、城市行政执法、食药监管、规划、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本暂行办法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是城市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有市场建设需要的区域要充分做好规划控制。
  
  市商务局会同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对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由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区域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净菜化、农贸市场超市化及生鲜超市、连锁经营发展;
  
  (三)与周边市容环境要求相协调;
  
  (四)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
  
  (六)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八条  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原则上由政府投资独立选址建设。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分别负责城东新区、城南新区、老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工作。
  
  按照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需配建的农贸市场,确实不能独立选址建设的,可采取叠建方式,但不能建设在地下室。市规划局应会同市商务局将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列入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必须履行按要求建设农贸市场,且无偿向政府指定单位移交配建农贸市场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义务。
  
  第九条  配套建设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开发建设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商务、城市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单位)对城区新建农贸市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政府、财政、住建、城市行政执法、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对老城区政府投资建设和业主配建的农贸市场功能设施优先进行专项验收;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建设所属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将产权移交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城市行政执法、商务、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分别对城东新区、城南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和业主配建的农贸市场功能设施优先进行专项验收后,再组织对农贸市场建设所属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并将产权移交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单位。
  
  对未按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农贸市场的,住建、规划等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农贸市场的开办者、产权人和受让人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农贸市场。
  
  因市政公用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农贸市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除申请并拟定还建方案,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确需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为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农贸市场摊区部分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市场内其他商业设施自持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区农贸市场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进行管理、经营。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要求;具备与农贸市场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市场开办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确保进入市场商品的质量安全:
  
  (一)与进入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销售者(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鼓励经营者与优质农副产品基地、定点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农副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立农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进行查验并予以登记。对没有产地证明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取得检疫证明的农副产品,禁止进场销售。
  
  (三)建立进入市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没有产地证明、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农副产品进行现场检验,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四)建立不合格农副产品及其经营者退出制度。发现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在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予以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多次查获的不合格农副产品经营者,取消其进入市场经营资格。
  
  (五)在农贸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每天对市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猪肉进行农药、兽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农业部门依法进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相关部门和农贸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检测样品的抽样工作。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计量管理制度,设置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督促经营户配备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并制定诚信经营考核管理办法,鼓励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并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市场内商品实行划行归市。农贸市场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应按照蔬菜、果品、鲜肉、禽蛋、粮油、水产品、熟食品和调味品等大类进行分区销售,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并明确标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相对集中,分开陈列销售。
  
  农贸市场内应划行归市,划线定位,确保市场内人流、物流畅通有序,安全通道随时达到消防疏散要求。市场商户入摊归店,无占道经营和占道堆放杂物现象,无流动摊贩。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并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
  
  (二)建立完善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市场内应设置市场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大型有盖收集容器;场内经营户应做到“一摊一店一桶(垃圾桶)”,摊内货物堆放整齐,垃圾直接入桶(箱、袋),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保持干净整洁;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等现象,保证市场通道畅通;市场内除统一制作悬挂的公益广告外,不得悬挂其他悬挂物;市场内应按规范修建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三)活禽宰杀实行“三分离”。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应集中设置,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宰杀,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距地面应保持在15厘米以上,并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宰杀间应密闭,配备照明、通风、加热、消毒等设施设备,换气通风、排除异味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影响环境空气卫生。
  
  (四)做好日常保洁工作。营业期间,农贸市场应有专职卫生保洁员专门从事清洁卫生工作,保洁人员数量要与市场规模相适应;实行即时保洁制度,及时清扫场地、清除杂物积水、收集垃圾,定期进行除“四害”及公厕保洁等;坚持巡回保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确保市场产生的垃圾日产日清。
  
  (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好农贸市场内各类经营设施的防疫消毒工作,做好灭蚊、灭蝇、灭鼠、灭蟑螂等传染性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确保市场内传染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要求的标准内。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行每日粪便清空,并对粪池进行清洗、消毒和杀菌;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经营场所、消防、食品等安全及社会治安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严格按照《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市场经营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农贸市场商品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农民在指定区域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亮照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原则上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四)遵守门(摊)前三包责任制和限塑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扩摊经营,不得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张贴、乱丢乱扔和乱停乱放车辆,不得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猪一证),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应使用专用食品夹选取熟食制品。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老城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参与农贸市场建设资金审核工作;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作为城东新区农贸市场建设、验收和城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城东新区农贸市场建设、验收和城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组建城区各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落实专职监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城南新区农贸市场建设、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南新区农贸市场的建设、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改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监测农贸市场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已建成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采取引导、劝诫等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经费,配合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政府投资农贸市场建设资金预算进行审查和农贸市场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依法优先保障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并实施监督管理;办理农贸市场产权登记工作,对农贸市场分割出售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不得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老城区农贸市场新建及其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农贸市场建设监管。依法查处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开展以除“四害”为重点的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公厕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取缔占道经营,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农贸市场选址、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及规划竣工核实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农贸市场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和机动车管理工作,指导农贸市场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督促农贸市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建设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实施对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质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监管落实主体,负责开展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城区农贸市场规划,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恢复农贸市场功能。
  
  第四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未履行农贸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义务和未按商品划行归市要求乱堆乱放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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