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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18-0006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8-12-06 文  号: 资府办发〔2018〕71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府办发〔2018〕71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资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环境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应当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用于本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励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七)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八)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九)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十)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奖励情形。
  
  第五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以及举报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况,依据对违法行为的罚没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按下列情形执行:
  
  (一)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主要证据并直接协助调查的,按照该案罚没金额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奖励。
  
  (二)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次要证据并直接协助调查的,按照该案罚没金额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举报内容与查办违法事实结论基本相符,且能积极协助调查的,按照该案罚没金额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举报涉及的案件无罚没金额,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视情况给予800-2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涉及的案件无罚没金额,但是举报情况属实、违法情节轻微,按法律规定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六条  环境监管部门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区)环境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确定;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环境违法举报事项,应当报告市、县(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委办”),由同级环委办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二)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环境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环境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落实。
  
  (三)举报的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或传真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以及其他途径的举报。
  
  (四)各级环委办、环境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违法发生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申领举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举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案件承办部门填写《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详细说明举报事实、查处情况、报奖金额、申报建议,并附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同级环委办;环委办收到举报案件承办部门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填写确认意见并反馈案件承办部门(奖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大举报案件奖励应报同级环委会审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环委办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举报案件承办部门;举报案件承办部门依据审核批准的奖励金额,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申领奖金。
  
  (二)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举报承办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退回同级环委办。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查验核实,同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人信息及领奖情况公开或泄漏。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
  
  (五)环境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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