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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8032/2022-000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1-14 文  号: 资雁府办发〔202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雁府办发〔2022〕6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雁江区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及时、准确、公正、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工作方案》《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政务工作“一岗双责”制度》《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雁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雁江区政务公开“一岗双责”制度》

      2.《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

         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雁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4.《雁江区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5 《雁江区“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

      6.《雁江区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工作制度

      7.《雁江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4

 

 

 

 

 

 

 

 

 

附件1

 

雁江区政务公开“一岗双责”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岗双责”是指既要抓好分管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政务公开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查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一)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务公开专题会议,听取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二)分管领导每季度应对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制度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将政务公开“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考核,作为衡量各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和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到位,全年在其分管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未发生问题的责任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

 

 

 

 

 

 

 

 

 

 

 

 

 

 

 

 

 

附件2

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

能力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雁江区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我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重要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深入落实政务公开政策措施;指导各部门、镇(街道)不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人: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召集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员: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政府办、区档案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同城化发展工作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信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税务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雁江生态环境局、区投资促进局、城东新区管委会、区工管委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代章。

三、工作规则及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会。

(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分析研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相关筹备工作,研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有关工作安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并跟踪抓好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成员单位要按相关要求抓好落实,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附件3

 

雁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政策依据、起草说明等信息,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后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坚持以“依法、及时、真实、公开、公平、公正、民主”为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涉及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的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第五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群众预公开;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和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向社会及群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预公开的流程:

(一)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对预公开材料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对决策信息进行预公开,并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决策草案进行预公开的同时,承办单位采用电视、报刊、电子邮箱、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同步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公示之日起);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三)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修改完善对决策草案。在完成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执行必须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敏感事项,不予预公开。

 

 

 

 

 

 

 

 

 

附件4

 

雁江区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为全面规范雁江区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政务服务公开事项清单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的建立、管理、调整和发布,应坚持“依法建立、主动公开、注重实效、规范运行、实时调整、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信息更新时间、公开主体、信息保障单位、公开渠道、公开栏目、公开依据、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要素,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更新:

(一)因法律法规新立、修订或废止的,公开事项清单需新增、变更或删除的;

(二)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咨询和公开对象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因机构、单位职能调整或职权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增加、取消的情形。

第五条  动态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涉及的单位按照上述第四条中的要求进行发布。发布完成后,相关单位应向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的内容等材料。

第六条  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考核,将政务公开事项运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附件5

 

雁江区“政务开放日”活动制度

 

为切实推进阳光、透明、开放、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政务公开水平,搭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赢得社会支持,树立政府形象,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政务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等。

第二条  区政府“政务开放日”活动由分管政务公开的副区长牵头组织,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各镇(街道)、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群众联系密切的下属企事业单位等,结合本单位实际举办政务开放日活动。

第三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原则上每半年举办一次;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原则上每月到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原则每周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开放对象为在雁工作、生活、学习,关心雁江经济社会发展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引进人才、创业者、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民代表、各行各业先进人物代表。

第五条  政务开放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场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社会治理和执法部门指挥中心,公共文化设施、城市规划展示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

第六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举行前7个工作日内,由举办单位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并在政府门户网、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集代表,或者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七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内容:结合各部门各行业特点,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以深化行政改革、推动社会发展、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落实便民政策等为重点,全方位介绍和展现政务公开的主要范围、制度规范、特色亮点、服务举措和创新成果,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等;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关切,注重答疑解惑和整改落实,促进雁江政务公开水平和服务效率提升。

第八条  “政务开放日”活动形式:

(一)参观调研。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运行情况及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调研重要民生工程实施和推进 情况。

(二)座谈交流。举行交流座谈会,向社会公众代表介绍本单位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群众代表就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民生问题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三)观摩体验。让社会公众代表浏览部门整体架构;由专人介绍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6

 

雁江区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重要会议

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促进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二条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区政府重要会议主要是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三条  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以下内容时,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我区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民生事项;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区政府重要文件的制定;

(五)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会议筹备与组织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各级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议题汇报单位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要根据议题内容开展会前调研,做好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整理。

(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列席会议,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

(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具有发言权和建议权,不具有表决权;议题汇报单位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

(五)会议结束后,议题汇报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区政府办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附件7

 

雁江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季度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季度考评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年终考核每年组织1次,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依据年度政务工作要点和具体评分标准对全区各镇(街道)、政府各部门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四个等次。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领导责任是否明确;

(二)公开的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明确具体;

(四)公开的形式是否完备,是否实用有效;

(五)监督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健全;

(六)公开的效果是否显著,群众是否满意;

(七)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的投诉处理是否得当;

(七)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是否落实。

第五条  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对本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外网办);区政府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考核等次后予以通报,并报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办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六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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