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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1-0006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09 文  号: 资府办发〔2021〕39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1〕3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资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为有效规范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引导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有序化和合理化,促进资阳市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产业健康发展,助力数字资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站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宏基站、微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协调机制 
    全市建立健全基站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通信运营部门、基站建设单位代表参加,促进移动通信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基站规划

 

 

第四条  规划编制 

移动通信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资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将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5G基站站址设置的相关内容。

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根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市5G基站站址规划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编制,规划方案应当符合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       

第五条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信息通信发展实际的重大变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对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调整;因政策改变、网络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基站站址的,由基站建设单位统筹汇总后按规定提出调整申请报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共建共享 

基站设置要坚持共享需求导向,合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任何单位及企业不得在无基础电信企业需求承接的情况下设置基站。

鼓励基站建设单位充分发挥住宅建筑、大型场馆、大型商务楼宇等进场谈判牵头作用,受基础电信企业委托,建立重点场所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对接协调机制,推进重点场所中室内分布及其他基站配套设施统一协调、统一谈判,实现多家基础电信企业平等进入。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合理共享基站资源;在租用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时,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进入,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基站。基础电信企业共享基站资源发生争议的,由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通发办)协调解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政府同意的资源配置或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配置相关社会灯塔资源。鼓励基站建设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拓展与电力、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行业的合作领域,推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鼓励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开放共享设施,参与5G基站站址建设。

 

 

第三章   基站设置

 

 

第七条  设置要求 

基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

(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三)符合无线电技术指标和电磁环境标准;

(四)基站外观应符合城市景观化有关要求;

(五)符合城市风貌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设置计划 

市通发办按照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确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

市通发办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制定前的2个月内,根据资阳市通信基础设施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统筹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并征询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意见后,提出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基站设置计划和共建共享的设置原则,委托基站建设单位进行基站设置。

利用路灯杆等社会杆塔设置基站应结合我市多功能智慧杆、多功能路灯杆的改造计划同步实施。

第九条  公共资源开放 

除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偿开放公共资源用于设置或附挂基站,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住宅建筑和其他非公共资源设置基站 

住宅建筑和其他非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要为基站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接入和使用条件。

在住宅建筑和其他非公共资源范围内设置或附挂基站,基站产权人与住宅建筑物或非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可根据资阳市既有建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并签订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选址要求  

基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公共资源范围内;需在住宅建筑范围内选址的,应优先考虑非居住建(构)筑物。 

(二)基站选址应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幼儿园、小学、医院、养老院等场所;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与历史保护建筑、城市景观的风貌相协调。 

(三)基站的天线、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采用小型化、美观化的建设方案。 

(四)基站选址不得危及相关建(构)筑物的安全。 

(五)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  

(六)不得建设在违法违规建筑上。

(七)不得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禁止的情形。

已建成基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由产权方自行升级改造或拆除。  

第十二条  建设流程 

对新建的基站,应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由基础电信企业按照政府共建共享平台审核后,委托基站建设单位开展基站建设工作,基站建设单位需在通发办报备共建共享手续。 

基站建设单位应按照资阳市通讯等非居民用户接入市政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基站。  

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基站建设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所需的机房、电力设施、管道和空间等资源,以满足多家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其中,建筑类项目预留基站建设资源参照《四川省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51/T103-2018)执行。 

专项规划已明确预留基站建设资源的新建建设项目在项目生成阶段,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合规性专项审批。 

基站建设工程应当与新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原则上现有的基站应利用既有的管道,不再新建管道。  

第十四条  已建成建设项目的基站建设 

已建成建设项目实施改建、扩建时,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做好基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已建成建设项目的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基站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接入和使用条件。  

第十五条  路灯杆与杆塔附挂的基站建设 

对智能化多功能路灯杆及其他杆塔附挂基站的,由基站建设单位统筹基础电信企业需求后,会同管辖路灯杆与杆塔资源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基站建设的安全及环保要求  

基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要求。 

基站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承担基站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基站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基站进行验收,确保基站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站,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基站设置涉及环境保护及无线电干扰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基站投入运行后,基础电信企业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基站建设相关费用 

基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开放公共资源用于设置或附挂基站而产生必要的维护费用,公共资源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与基站产权人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站建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租赁费、协调费、分摊费和维护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八条  用电、供电保障  

国网资阳供电公司应当保障基站用电,确保基站用电安全;应当向基站用电申报提供绿色办理通道,简化报装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履行保障基站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站管理

 

第十九条  基站使用 

基础电信企业在基站建设完成后,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基站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基站运管 

基础电信企业、基站权属单位应当做好基站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基站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基站正常运营;对基站的电磁辐射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因基站运维导致责任事故的,由基站权属单位牵头核查,事故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站运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公用移动通信设施的安全;市级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基站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基站产权人整改。  

第二十一条  基站保护  

基站是依法设置的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基站产权人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管理,不得危及基站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不得擅自损坏、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

需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证公用移动通信服务畅通。拆迁基站应按新设置基站重新办理设置使用手续。 

因公共利益或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改动、迁移或拆除基站的,应当与基站产权人协商,由提出改动、迁移或拆除要求的单位依法承担所需费用,并配合完成基站还建入场等,确保网络覆盖稳定连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废弃基站,基站产权人应当在3个月内自行予以拆除,并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无线电台执照;对于非法基站,基站产权人应当无偿、无条件自行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  

因基站设置和管理引起投诉的,由基站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牵头,协同市通发办、基础电信企业、基站建设单位处理。

因基站电磁辐射引起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查处理,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基站  

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基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基站、应急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附录

基础电信企业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川广电资阳分公司。

住宅建筑指住宅、公寓、别墅等。

非公共资源指除公共资源、住宅建筑外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基站权属单位指拥有基站所有权的归属单位。

辖区公共资源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举办的学校等公共机构、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构)筑物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等,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楼,公办学校,政府投资为主的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应急场所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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