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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1-0006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09-06 文  号: 资府办发〔2021〕28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阳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资府办发〔2021〕2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资阳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资阳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上市交易,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基本原则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地方政府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开发企业。

(二)“统筹规划、优先保障”的原则。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并在年度土地收储计划中统筹安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行附加条件出让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附加条件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销售价格、规划建设指标等制定,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时有关的附加条件建设和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三)“限定价格、严控面积”的原则。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测算并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商住用地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确定的价格原则上比项目配建限价商品房楼幢截至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已售商品住宅网签合同备案均价低15%左右;政府投资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按土地拍卖时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下浮15%确定。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四)“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民政、财政、公安、统计、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严格申购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的家庭申请购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以下);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自有城镇住房(含已备案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二)非申请地城区范围内城镇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购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以下);

2.与申请地城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地城区的用工主体,下同)签订2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并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3.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城区无自有住房(含已备案的商品房),且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将名下城镇自有产权住房转让2年(含)内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含2年)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证明,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将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三、规范审批程序

(一)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需提交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的购房申请表、申请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房产档案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核对报告、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政策性购房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还需出具有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二)申购限价商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初审。申请人须在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社区(村)居委会受理后,应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区(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出具《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下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果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4.备案。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准购证》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保障对象名单盖章后书面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审查部门初审、复审或核准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等,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四、加强销售监管

(一)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销售前公告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房源信息。开发建设单位凭《准购证》向申请人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并接受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具体的销售规则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住房楼层、朝向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5%的幅度内确定各层(套)销售价格,但整幢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应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严格按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进行销售。

(三)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取得权属登记前,因重大疾病、事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无特殊原因申请退购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四)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强化售后管理

(一)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网上签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合同网签人和权属登记人必须与《准购证》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准予上市时间等信息。

(二)严格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资阳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上市交易管理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资阳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资府办发〔2018〕34号)有关规定执行,安岳县、乐至县结合实际另行规定或参照执行。

六、严肃纪律要求

(一)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监督管理,切实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按原销售价格考虑折旧的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折旧按每年2%计算,折旧时间自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起至收回时止。将购房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管理,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上述情况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七、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我市已颁布的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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