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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8032/2021-0000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08-02 文  号: 资雁府发〔2021〕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雁府发〔202112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五届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2021730         

 

 

 

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修复长江生态的决策部署,切实养护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有效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垂钓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包括沱江河、九曲河、阳化河、黄泥河、球溪河、孔子溪、蒙溪河、祥符寺河、小院河、清水河、小阳化河、中和场河、丹山河、大佛寺河、徐堰河等雁江区内所有天然河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钓线、鱼钩等组成钓具,利用鱼饵、拟饵、光诱或空钩锚鱼等方式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 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  垂钓区域和禁钓时间

第六条垂钓区域:沱江河、九曲河、阳化河、黄泥河、球溪河、孔子溪、蒙溪河、祥符寺河、小院河、清水河、小阳化河、中和场河、丹山河、大佛寺河、徐堰河等雁江区内所有天然河流。

第七条禁钓时间:每年的31日至630日禁止在雁江区所有天然水域垂钓作业。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八条 从事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渔政部门、公安机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内,每名垂钓人员必须遵守一人一杆、一杆一线、一线一钩(单钩)的规定垂钓。

第十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多线多钩(一人多杆)、长线多钩、单线多钩、滚钩、笼子钩、联体钩、串钩、抬钓、海竿、锚钓、爆炸钓、翻板钓、藤藤钓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严禁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及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三)严禁使用鱼枪、弓弩等方式射鱼;

(四)严禁使用有毒有害钓饵、窝料、添加剂等进行垂钓;

(五)严禁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六)严禁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以及其它水上设施离岸垂钓;

(七)严禁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垂钓。

第十一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不得用于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为生产性垂钓,将按非法捕捞依法追责。

第十二条 禁钓品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在我区天然水域均属禁钓品种。

第十三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对误钓的,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放归原水体。垂钓区域内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采捕标准》执行。

对外来入侵物种,如:清道夫、小龙虾、革胡子鲶、丁桂、湘云鲫、黄金鲫、斑点尾、加州鲈鱼、云斑等不受采捕标准限制。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垂钓人员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垃圾等废弃物收集带走,并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执法。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雁江区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活动的日常监管,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协助其它职能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垂钓水产品和餐饮服务环节提供垂钓水产品的经营行为。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构成犯罪的相关案件进行侦察,配合区级其它部门开展相关执法活动,保障执法行动正常开展。

(五)雁江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垂钓行为。

(六)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参与垂钓、非法使用船舶的行为。

(七)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镇村两级河长对所辖水域开展巡河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从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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