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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十条措施规范各类检查活动
成文日期:2017-05-10   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规范检查活动十条措施》,提出取消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加强到基层检查的整合归并、切实避免增加基层负担等十条措施,规范各类检查活动。

  一是明确检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检查,以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检查,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需要规范的检查。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服务基层、务实高效的原则,通过清理、整合、取消等措施,从严控制和减少到各县(区)的各类检查,不得以开展检查活动的多少作为衡量工作的依据。

  二是实行检查活动审批制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检查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国、省组织对我市的检查活动,县(区)、市级部门应在事前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组织开展的检查活动,应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到县(区)的检查活动,应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年度检查活动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抽查通报。

  三是整合归并检查活动。同一项工作涉及市委、市政府多个部门负责的,同一项任务需分阶段推进完成的,以及同一部门的多项业务需到各县(区)检查的,应统筹安排、精简合并。市级部门联合开展的检查,由牵头部门整合归并、统筹实施,避免多头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四是坚决取消不必要的检查活动。对部门常规性业务指导、例行性和内部管理性事项、阶段性工作考评,以及可以通过电话、视频、邮件等其他方式推进落实的工作,不得组织到县(区)开展检查考评。对针对性不强、无实质内容、可安排可不安排的检查,一律取消。

  五是严格规范到县(区)的检查。市级部门、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到县(区)开展业务检查,应统筹制定年度计划,由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不得临时增加检查项目。市级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检查。到县(区)的执法检查,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程序审定立项后实施。到县(区)的评比达标验收检查,仅限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项目,此外一律不得组织检查。

  六是精简目标考评。对市级部门和县(区)的目标考评主要通过自查、抽查和统计数据等方式和平时监督完成。对市级部门的目标绩效考评一律采取年底抽查考评,对县(区)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年底集中考评,市级部门不得再进行单项检查考评。对进度严重滞后、影响我市在全省排名、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避免多头考核、多次考核、重复考核。未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事项,一律不得组织考核检查。

  七是科学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检查活动一般安排在市级部门、县(区);能够在市级部门完成的,不向县(区)延伸;能够在县(区)完成的,不再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不得层层加码,不得随意扩大检查对象范围。检查地点应注重分散均衡安排,避免出现同一时间到同一地方“扎堆”检查的情况。市级部门要从严控制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检查。要切实改变检查考核集中于年底的现状。

  八是注重改进检查方式方法。到县(区)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检查前应准备充分,制定工作方案、任务清单和问题清单;检查中应下深水、察实情,有针对性地落实检查事项;检查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九是切实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到县(区)检查要严控人数和时间,并避免分散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精力。专项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4 人,综合性检查组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7 人,每次检查参与部门最多派 1 人参加。对市级部门到县(区)的业务检查,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不陪同、不陪餐、不参加汇报。减少书面资料和表册填报,不简单以文件、资料、表册作为检查评价依据。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降低检查成本。

  十是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到县(区)的检查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突出检查实效。对未按程序批准擅自组织检查活动的,或检查中不负责任、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搞形式主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记者 李青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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