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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宣传系列报道(二)
成文日期:2017-05-17   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 为什么要持续宣传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当前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压力依然较大,涉金融类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地域分布较广,人员构成复杂,并逐渐呈现跨地区跨案件的不同群体串联集访,共同向政府施压的特点,对金融行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非法集资工作社会危害大,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我市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风险频发态势得以遏制,但非法集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有向农村蔓延的态势。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一系列的安排部署,通过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机制保障等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通过持续宣传和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为维护资阳的金融稳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金融稳定环境作出贡献。

  2 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及处置原则是什么?

  (一)定义及特征: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处置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任何非法集资活动不承担兜底责任,也不承担任何非法集资损失。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集资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依法处置。

  3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4 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彩票、股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集资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 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部分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及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风险积聚,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式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利用农村群众不了解金融知识的弱点,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卷款跑路,给当地造成极大损失;还有的农村地区花样新,出现“消费返利”等新型非法集资迷惑性强、传速快、蔓延快,损害农民利益。

  6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国家或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8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9 我市如何开展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我市按照国、省对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分析我市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形势,在市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统筹协调,坚持防打结合,以防为主,既要解决好已经出现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更要做好监测预警、日常监管、排查评估等工作,不断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二是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对非法集资案件要综合评估,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分类处置,实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合法合规的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的依法打击。

  四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五是健全处非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会商制度、建立专班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加强日常监管、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加大防控打击力度、依法处置跨区域案件、加强舆情引导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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