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鲤鱼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22年8月23日,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雁江区鲤鱼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内容解读如下。
为全面提高我市鲤鱼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理对鲤鱼水库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年)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
(16)《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2号)
(17)《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19)《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4月)
(20)《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11月)
(2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11年)
(22)《资阳市雁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4月)
(23)《资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
(24)《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
(2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年)
(26)《水华遥感与地面监测评价技术规范》(HJ1098-2020)
(28)《四川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手册(试行)
(29)《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2021年)
(3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雁江区鲤鱼水库水源地及保护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供水消毒及二次供水造成的供水事件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应急预案》共9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预防与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落实责任,先期处置。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坚持依靠科技,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环境应急科技应用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