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的
政策解读
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背景
目前,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一直沿用《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函〔2008〕115号),原有的征收范围至今已有10余年未做修正调整,现行政策已不符合安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确保税赋公平,需对安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一是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二是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6元至30元;2.中等城市4.5元至24元;3.小城市3元至18元;4.县城(不含本款第五项规定的县城)1.5元至12元;5.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县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区)的县城0.6元至8元。第五条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订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安岳县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是以《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岳县基准地价更新及乡镇指导价(评估)成果的通知》(安府发〔2019〕16号)为依据,重新确定了征税土地等级及范围,将安岳县县城和建制镇土地分别划分为一至五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
五、关键词诠释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内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六、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至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安府办函〔2008〕115号)同时废止。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唐承林 13982905868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岳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