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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统规统建)实施补偿政策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3-06-21   发布机构: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统规统建)实施补偿政策的指导

意见》的政策解读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统规统建)实施补偿政策的指导意见

2023621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统规统建)实施补偿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县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增强县域农业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供给,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补齐发展短板,我县拟实施增减挂钩项目。为引导广大农户积极主动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参照周边区县,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621日制发了《安岳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统规统建)实施补偿政策的指导意见》(安府办规〔20234号)

二、法律依据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7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84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技术指引(2019 试行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0号)规定,我县制定的《指导意见》符合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拆除补偿和奖励

1.补偿标准。房屋补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580/m²,砖木(瓦)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400/m²,穿斗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320/m²,土瓦、土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240/m²,其他类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130/m²

2.过渡安置费。100/·月的标准给予农村户籍人口过渡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修建完成并交付使用。
    3.农房拆除奖励。农村村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除农房安置协议(暂时或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交回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并清理废弃物的,按其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包含证载及在合法房屋上加层,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120 /m²
    4.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奖补政策。农户自愿申请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除按第五条第(一)(三)款补偿和奖励外,同时享受以下两项补助:
    在安岳县城区购置商品住房解决住房的补助2万元/户、在本县重点乡镇(龙台镇、石羊镇、周礼镇、兴隆镇、李家镇)场镇购置商品住房解决住房的补助1.2 万元/户、在本县其他乡镇场镇购置商品住房解决住房的补助0.8万元/户,作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签订拆旧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和拆旧补偿协议领取,户籍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除农房时的户籍为准,拆旧后分户的按一户补偿。
    按户籍人口依法应享有的法定宅基地面积每人30平米计算(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给予100/m²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5.暂时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奖补政策。按第五条第(一)(三)款执行。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的拆除。参照第五条第(一)款执行,补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项目实施前已批准建新房旧房未拆除的补助政策

项目实施前已经批准建新房旧房未拆除的,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60/m²给予自行拆除补助,不给予建筑物拆除补偿和宅周地补偿。

(三)宅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

拆迁农户将位于拆旧地块上的宅周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复垦的,按4000/亩的标准给予宅周地使用权包干补偿,对其宅周地上的附着物按2000/亩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

宅周地是指拆旧图斑内,扣除房屋建筑占地以外的属农户个人(含共有)使用的其他建设用地。

宅周地上附着物是指拆旧图斑内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和林木等附着物。

    (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由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占地由项目投资建设方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万元/亩的包干补偿。

农民集中居住区人均综合用地面积以《实施规划方案》批准的面积作为控制面积,其中房屋建设占地面积,按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实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安置人口计算的人均综合用地面积,超出人均综合用地面积的,超出部份按3万元/亩缴纳占地补偿费。

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农房拆除补偿()和奖励

1.农房拆除补偿。旧房拆除后需建房的农户,在拆除旧

房和建构筑物后拨付农房补偿款的50%,增减挂钩项目县级验收后并取得县政府验收文件后拨付农房补偿款30%,取得自然资源厅指标确认函后拨付农房补偿款20%;旧房拆除后选择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实行货币安置的),在拆除旧房和清除建构筑物后拨付农房补偿款的70%,取得自然资源厅指标确认函后拨付农房补偿款30%

2.农房拆除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清除建构筑和附着物,交回宅基地后一次性拨付。
    3.宅周地及基地上附着物补偿。宅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清理完毕后拨付70%,取得自然资源厅指标确认函后拨付30%
    4.过渡安置补助。农户拆除旧房交回宅基地后,前期支付6个月安置费,之后逐月按标准支付,直到安置房修建完成并交付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在签订补偿协议,清除建(构)筑物、附着物,交回宅基地后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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