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进一步加强乐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资府办规〔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职责。从预售资金入帐到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要求将所有预售资金缴存至监管帐户,明确了购房人的义务:购房人应当将其购房资金存入监管帐户;放款银行的责任: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投放的贷款资金直接放入监管账户,不得放入其他账户。二是分类监管。将资金分为专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专项监管资金分为民工工资、材料款、法定税费、租赁费、附属工程款,确定了具体分配比例;明确指出专项监管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监管资金不得用于一般监管资金支出,但一般监管资金可弥补专项监管资金不足;预售监管资金要求做到点对点支付。三是调整监管权限。将三方监管由原来的“企业、监理单位和银行”调整为“企业、县房地产管理局和银行”;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期由原来的“竣工验收”调整为“办理首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