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制定发布《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后,各地相关政策不断出台,随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以及《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乐委办发〔2022〕24号)等法律、法规出台实施,原《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7〕157号)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迫切需要修改我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乐委办发〔2022〕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决策程序作了部分调整。一是减少了立项审批前期手续。对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在立项前开展的环评、水保前期工作不再作为立项前置条件。二是明确了项目立项审批前上会程序。根据《乐至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至2亿元投资的政府项目须先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亿以上投资的政府项目还须报县委常委会审议。三是3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30万以下的,按照要求应当签署决策审批表。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变更程序和权限做了部分调整。一是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部门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基础上,新增变更内容在乐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环节。二是按照“三转”要求,删除了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参与工程变更审核工作相关内容。三是对增加投资规模标准上会程序进行了明确。新增变更1000万元以上项目先经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再报县常务会议审议;3000万以上须县委常委会审议;明确了须提交的上会资料。
(三)新增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为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程序,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增加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相关内容。同时,对概算调整要求、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应对投资概算进行核定。
(四)新增了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压证施工、农民工工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确保施工过程规范化管理及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五)修改了违反政府性投资项目程序的处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不按照规定审批、变更,不按议事规则开展项目决策的处理措施。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中所列条款涉及“以上”的,均包含该金额;涉及“以下”的,均不包含该金额。例如:“总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此处包含20万元的项目,不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决策审批表上新增的“安全审查意见”,原则上应由应急管理局(安监局)进行安全评估审核。一般规模小、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从简。而诸如医院新建(特别设计具有辐射性设备购买的)、重大工程(包含征地拆迁、置换等涉及群众关心的项目和道路、桥梁、安置房等重大建设工程有风险隐患的项目)需要进行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