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六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詹氏宗祠保护范围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筑牢文物保护根基,雁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公布了第六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詹氏宗祠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文件目的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区文物保护体系、保护措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主要内容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詹氏宗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涉及范围
詹氏宗祠(堪嘉镇孝义村四组)。
保护范围:以保护标志为基点向西南外延25米,向东南外延36米,向东北外延38米,向西北外延23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东南西各沿5米,北沿1.5米。
五、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