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2023年)和
资阳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分方案(2023年)的通知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对呼吸干净、新鲜空气的需求日益迫切。在城市人群聚集区燃烧高污染燃料、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会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影响。为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资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重新划定了资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资阳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并报市政府审定,形成了《资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2023年)》和《资阳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分方案(2023年)》。
二、出台方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可以按照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并公布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应急措施。”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资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2023年)》主要内容
1.“禁燃区”实行分级管控
本方案将管控区域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应一般、较严和严格管控程度。
2.调整了管控区域范围的表述方式
原方案对禁燃区的描述是行政区域描述法。本方案改成道路之间连线的描述方式,范围略有扩大,并更新了区域示意图。
3.明确了管控级别和范围
(1)Ⅰ级管控区为:中心城区厦蓉高速公路(G76)—成资大道—城市轴线资简段—蜀江大桥—碧天路—将军路—迎宾大道—碧江大道(规划中)—成渝铁路—广洪高速公路(S40)等道路之间,除Ⅱ级、Ⅲ级管控区之外的区域。
(2)Ⅱ级管控区包括以下区域:
中心城区外环路西段—槐树北路—三贤路—雷音大桥—碧满路—碧霞路—蜀乡大桥—城南大道之间,除Ⅲ级管控区之外的区域;
安岳县解放桥街—顺城大道—顺城大道北延线—G319线—工业大道—贾岛路之间的区域;
乐至县望城大道—天童大道—乐蓬路—二环路段东段、南段—G319线—盐湖大道之间的区域。
(3)Ⅲ级管控区为中心城区成渝铁路与滨江大道、滨铁路之间的区域。
4.分级确定高污染燃料
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优化了表述。
(1)Ⅰ级管控区域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常规燃料;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2)Ⅱ级管控区域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Ⅰ级管控区域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以外的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3)Ⅲ级管控区域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Ⅱ级管控区域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非专用锅炉和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煤炭及其制品。
5.明确了禁燃区的禁燃要求
本方案的禁燃要求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该要求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二)《资阳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分方案(2023年)》主要内容
1.明确了“禁用区”范围
(1)中心城区厦蓉高速公路(G76)—成资大道—城市轴线资简段—蜀江大桥—碧天路—将军路—迎宾大道—碧江大道(规划中)—成渝铁路—广洪高速公路(S40)等道路之间的城市建成区;
(2)安岳县解放桥街—顺城大道—顺城大道北延线—G319线—工业大道—贾岛路之间的城市建成区;
(3)乐至县望城大道—天童大道—乐蓬路—二环路段东段、南段—G319线—盐湖大道之间的城市建成区;
(4)临空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本方案与原方案的禁用区区域划定基本一致。在范围描述方面,全部修改为道路连线的方式。另外,明确禁用区特指道路连线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
本方案增加了禁用区示意图,在城市地图的基础上,勾画了禁用区的边界范围,并对范围进行了文字说明。
2.扩大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范围
本方案确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用国一、国二标准或者无明确排放标准的柴油机工程机械。机械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原方案仅指装用国一、标准或者无明确排放标准的柴油机工程机械。
3.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本方案明确: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四、印发方案的必要性
以上两个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对于指导我市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资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