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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若干问题解疑
成文日期:2020-02-20   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一是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二是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是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疫情防控期间未能休假的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因疫情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一是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二是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三是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四是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合理安排员工上班?

  一是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工会要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来源: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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