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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解读来了
成文日期:2020-04-14   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资人社发〔2020〕10号),就我市阶段性减免或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作出明确规定。

  一、社保费“免、减、缓”

  (一)免征社会保险费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如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3万元,其中单位应缴2万元、职工应缴1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2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1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万元。

  (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举例: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条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办理程序: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

  举例: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若2020年4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9月;若2020年7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若2020年9月申请缓缴,则缓缴期限最长至2020年12月。

  二、参保企业划型

  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通过共享比对2019年底的数据,确定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大型企业名单,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型结论作为该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全省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下发各地贯彻执行。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起申请,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

  三、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免征社保费政策?

  1.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按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万元。

  五、参保单位今年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已缴纳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选择退费。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电话、QQ工作群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2月份、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待确定企业划型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另行通知。

  六、减免、延缓期间职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

  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后提交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即可(省内转移可全程网办不跑路)。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社保待遇的计发。

  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

  市本级:028-26110827;

  雁江区:028-26920851;

  安岳县:028-24524469;

  乐至县:028-2332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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