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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乐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乐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成文日期:2024-06-14   发布机构:乐至县人民政府
 

乐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乐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24614日,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乐至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规〔20241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为何出台?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有哪些?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22122日,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公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于20233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0231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2023年于117日起施行,其最重要的一点是提高住房用地面积标准。

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乐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出台过程

依据职能职责,乐至县农业农村局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代县人民政府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先后于20231212日和2024110日两次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开展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等程序,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于2024611日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714日起施行。整个过程科学严谨,符合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

三、有关内容解读

(一)关于宅基地的定义及范围。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实施办法》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二)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上限。《实施办法》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2030平方米(实际执行中仅包括住房用地)调整为人均不超过7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对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作了规定。具体规定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三)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和保障村民合理用地。《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面积标准规定的是上限,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

(四)关于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也就是说,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住房用地面积,但该户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换言之,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不变的情况下,住房用地面积适当增加后,相应需压缩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实施办法》同时强调,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依法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是《实施办法》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执行。二是《实施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的,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三是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四、贯彻落实措施

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及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加强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宣传力度,确保基层干部准确掌握政策、严格执行政策,农民群众广泛知晓政策、理解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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