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雁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 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资阳市雁江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的通知》(资雁委办发〔2023〕40号)等文件,为有力助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入市合法规范、高效有序路径,稳妥解决符合规划、缺乏合法手续、土地利用效率低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我局结合雁江区实际以及到周边县市(区)进行的学习,制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为实际操作提供遵循。
二、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3.《资阳市雁江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具体推进方案〉的通知》(资雁委办发〔2023〕40号)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雁江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明确处置主体、不同时间段发生用地行为的处置方式等,是雁江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首次制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政策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段处置的原则,在符合现行或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按以下程序进行使用权确权登记。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经所在村组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报乡镇(街道)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属乡镇(街道)、村、组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由村、组同意,乡镇(街道)审核,公告30天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和宅基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经所在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使用并出具证明,乡镇(街道)审核,公告30天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