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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1-01-18   发布机构: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资府办发〔2016〕81号)中涉及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进行了草拟修订,形成了《资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资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共分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与服务、管理职责、附则。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等法律政策文件。

  修订主要内容

  取消医疗保险第三、四档,改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高档次和低档次。现行政策为:“医保制度覆盖各类人群,根据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高到低分设四个档次,第一档次为最高档次,四个档次之间按相应条件进行转换”。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要求,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分设高档次和低档次,参保居民自愿选择档次参保,两个档次间可按相应条件进行转换”。

  (二)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现行政策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保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达到11000元(含)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赔付。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的要求,调整为:“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三)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承办方式和承保办法。现行政策为:“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赔)付额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赔付。

  由于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协议管理,按以收定支、动态调整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等,调整为:“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有效期、赔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承办机构原则上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整体招标确定”。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资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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